国税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1条之1规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等因过期、变质、破损等因素而报废者,除可于事实发生后30日内检具清单报请该管稽征机关派员勘查监毁,或事业主管机关监毁并取具证明文件,核实认定外,亦可依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并检附相关资料核实认定其报废损失。
项目 | 报废认定方式 |
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 | 1.事实发生后30日内检具清单,报请国税局勘查监毁,或事业主管机关监毁并取具证明文件。 2.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及相关资料。 |
于过期或变质后无法久存之生鲜农、鱼类或原料、物料、在制品 | 1.事实发生后30日内检具清单,报请国税局勘查监毁,或事业主管机关监毁并取具证明文件。 2.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及相关资料。 |
中华民国境外之商品、原料、物料、在制品或生鲜农、鱼类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 | 1.事前检具清单,报请国税局核备,并取具下列资料: (1)当地合格会计师监毁、签证及证明文件;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监毁及证明文件。 (2)驻外单位或其他经认许机构之验证。 2.我国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及相关资料。 |
依现行税法规定须经事前或事后向税捐稽征机关报备,才能列报费用或损失者,主要有商品盘损、灾害损失、固定资产报废、商品报废等。营利事业如因一时疏忽,未办理报备手续,所列报之费用或损失可能无法获得认定。兹举一实例叙述如下:
有一家稍具规模之饮料公司,全年营业额数亿元,因其下游商号经销其饮料,偶有饮料逾保存期限未出售,以变质为由退回,该公司依法冲帐并列报商品报废损失,全年累积金额高达400余万元,由于该笔变质之饮料仅于帐上据实记载,却未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以下简称查核准则)第101条之1第1款规定于事实发生后30日内检具清单报请该管稽征机关勘查监毁,国税局于查核其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以该公司列报之商品报废未能提出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且未于事实发生后30日内向国税局报备,悉数剔除补征营利事业所得税70余万元。本案公司不仅变质之饮料不能销售致减少收入外,又无法认列损失,可谓雪上加霜。
有鉴于此,特将各相关税法规定费用或损失报备事宜详列如附表,供营利事业参酌,借达节税目的。
项目 | 法令依据 | 法令规定 | 申报期限 |
1.商品盘损 | 查核准则第101条 | 存货采永续盘存制或经核准采零售价法者,存货盘点短少须于事实发生后30日内,检具清单报请该管稽征机关调查认定;惟若经会计师盘点并提出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则免予报备。 | 事后报备,并应于事实发生后30日内报备。 |
2.灾害损失 | 1.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10条之1 2.查核准则第102条 | 1.凡遭受地震、风灾、水灾、火灾、旱灾、虫灾及战祸等不可抗力之灾害损失,除船舶海难、空难事件,事实发生在海外,勘查困难,应凭主管官署或海事报告书及保险公司出具之证明处理外,应于事实发生后之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报请该管稽征机关派员勘查。 | 事后报备,并应于事实发生后之次日起30日内报备。 |
2.如未依上述规定报经稽征机关派员勘查,但能提出确实证据证明其损失属实者,仍应核实认定。 | |||
3.固定资产报废 | 1.所得税法第57条 2.查核准则第95条第10款 | 固定资产因特定事故未达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耐用年数而毁灭或废弃者,除可依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并检附相关资料,或提出经事业主管机关监毁并出具载有监毁固定资产品名、数量及金额之证明文件等核实认定外,应于事前报请稽征机关核备,以其未折减余额列为该年度之损失。但有废料售价之收入者,应将该售价作为收益。 | 事前报备。 |
4.商品报废 | 查核准则第101条之1 | 1.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等因过期、变质、破损或因呆滞而无法出售、加工制造等因素而报废者,除可依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并检附相关资料核实认定其报废损失者外,应于事实发生后30日内检具清单报请该管稽征机关派员勘查监毁,或经事业主管机关监毁并取具证明文件,核实认定。 2.生鲜农、鱼类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因产品特性或相关卫生法令规定,于过期或变质后无法久存者,可依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并检附相关资料核实认定其报废损失。 3.依上述规定报废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等,如有废品出售收入,应列为其他收入或商品报废损失之减项。 | 应于事实发生后30日内报备。 |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等因过期、变质、破损或因呆滞而无法出售、加工制造等因素而报废者,除依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并检附相关资料核实认定外,应于事实发生后30日内检具清单报请该管稽征机关派员勘查监毁,或经事业主管机关监毁之证明文件,始得核实认列损失;另生鲜农、鱼类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因产品特性或相关卫生法令规定,于过期或变质后无法久存者,可依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并检附相关资料核实认定报废损失。如该报废商品在中华民国境外,除可依本国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并检附相关资料核实认定外,亦可事前检具清单叙明理由报请稽征机关核备后,委托境外当地合格会计师监毁及签证,或委托境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监毁,取具相关证明文件,并经所在地中华民国使领馆或其他经中华民国政府认许机构之验证,以供查核认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列报商品报废损失450万元,该局查核时,甲公司说明系商品存货无变现价值,已自行销毁,惟该公司并未于事实发生后30日内检具清单报请该局派员勘查监毁,亦未提示经事业主管机关监毁之证明文件,又无会计师出具派员实地盘点、监毁之查核签证报告,爰否准认列。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商品报废损失,应注意相关法令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 (联络人:法务一科詹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1835) 发布单位:财政部台北国税局发布日期:2020-07-31 更新日期:2020-07-31
资料来源:相关法令、国税局、网路资讯与精讯联合会计师整理2020/11/27全国皆有服务,精讯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创业公司设立记帐报税会计税务节税资本签证收费,台北、桃园、台中、云林、台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