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人申请营利事业登记,其组织型态计有独资、合伙、公司与其他组织;税捐之负担随组织型态之不同而有所不同,兹分别就法律责任与租税负担作一比较列述如下,投资人可审慎考量其经营策略及目标,做出最佳的选择:
(一) 法律责任:
1. 独资及合伙:
此类营利事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独资事业的资本主或合伙事业的合伙人必须对其事业所产生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2. 公司:
公司(无限与两合公司除外)与出资人(股东)为不同的法律个体,各股东对于公司的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也就是说仅负有限责任而已。
(二)租税负担:
项目 | 组织别 | |
独资及合伙 | 公司 | |
所得税 | 除小规模之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无须办理结算申报外,应依所得税法第71条第1项规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 (1)非属小规模之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 1. 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自107年度起,应于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遇休假日顺延)办理结算申报,惟无须计算及缴纳其应纳之结算税额;但104年度至106年度,仍应于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依所得税法第71条规定填具结算申报书,以其全年应纳税额之半数,减除尚未抵缴之扣缴税额,计算其应纳之结算税额,于申报前自行缴纳后,再向申报时登记地稽征机关办理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 2. 资本主或合伙人计算其营利所得:自107年度起,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之合伙人,应按核定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并入综合所得总额课征综合所得税;但104年度至106年度,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之合伙人,应将其营利事业所得额减除全年应纳税额半数后之余额,列为其营利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总额课征综合所得税,且营利事业阶段所缴纳税额不得扣抵综合所得税(或退税)。 (2)小规模之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 1. 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无须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 2. 资本主或合伙人计算其营利所得:维持原课税制度,其营利事业所得额应由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列为营利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总额课征综合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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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 | 向独资资本主及合伙组织合伙人所借贷之款项均应以资本主往来论,不得列支利息;另向非金融业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利率标准(96年度至109年度为月息1分3厘)内可以核实认定。 | 公司向股东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利率标准(96年度至109年度为月息1分3厘)内可以核实认定。 |
投资收益免税 | 无右列规定之适用。 | 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投资于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或盈余,不计入所得额课税;87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间,其可扣抵税额,应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3规定,计入其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但自107年1月1日起,配合废除设算扣抵,已无计算股东可扣抵税额之必要。 |
盈亏互抵 | 若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经营2个以上之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均系使用蓝色申报书或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其中如有亏损,得依所得税法第16条规定,将核定之亏损就核定之营利所得中减除,以其余额为计算个人综合所得总额项目。 |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之营利事业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但书规定者,得将其经稽征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其要件如下: 1.会计帐册簿据完备。 2.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 3.如期申报。 |
租税奖励 | 增雇员工(或加薪)薪资费用加成减除租税优惠: 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6条之2(小规模营利事业不适用)。 | 1. 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 2. 增雇员工(或加薪)薪资费用加成减除租税优惠: 3. 投资全新智慧机械或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适用投资抵减: 4. 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 |
营利事业所得税 | 自107年度起,营利事业所得税起征额及税率如下: 一、营利事业全年课税所得额在12万元以下者,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二、营利事业全年课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者,就其全部课税所得额课征百分之20(99年度至106年度税率为百分之17)。但其应纳税额不得超过营利事业课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部分之半数。 为减缓课税所得额在一定金额以下之营利事业一次性提高税率之负担,107年度及108年度营利事业全年课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未逾50万元者,就其全部课税所得额按下列规定税率课征,但其应纳税额不得超过营利事业课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部分之半数: (一)107年度税率为百分之18。 (二)108年度税率为百分之19。 |
依现行税法规定须经事前或事后向税捐稽征机关报备,才能列报费用或损失者,主要有商品盘损、灾害损失、固定资产报废、商品报废等。营利事业如因一时疏忽,未办理报备手续,所列报之费用或损失可能无法获得认定。兹举一实例叙述如下:
有一家稍具规模之饮料公司,全年营业额数亿元,因其下游商号经销其饮料,偶有饮料逾保存期限未出售,以变质为由退回,该公司依法冲帐并列报商品报废损失,全年累积金额高达400余万元,由于该笔变质之饮料仅于帐上据实记载,却未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以下简称查核准则)第101条之1第1款规定于事实发生后30日内检具清单报请该管稽征机关勘查监毁,国税局于查核其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以该公司列报之商品报废未能提出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且未于事实发生后30日内向国税局报备,悉数剔除补征营利事业所得税70余万元。本案公司不仅变质之饮料不能销售致减少收入外,又无法认列损失,可谓雪上加霜。
有鉴于此,特将各相关税法规定费用或损失报备事宜详列如附表,供营利事业参酌,借达节税目的。
项目 | 法令依据 | 法令规定 | 申报期限 |
商品盘损 | 查核准则第101条 | 存货采永续盘存制或经核准采零售价法者,存货盘点短少须于事实发生后30日内,检具清单报请该管稽征机关调查认定;惟若经会计师盘点并提出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则免予报备。 | 事后报备,并应于事实发生后30日内报备。 |
灾害损失 | 1. 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10条之1 2. 查核准则第102条 | 1.凡遭受地震、风灾、水灾、火灾、旱灾、虫灾及战祸等不可抗力之灾害损失,除船舶海难、空难事件,事实发生在海外,勘查困难,应凭主管官署或海事报告书及保险公司出具之证明处理外,应于事实发生后之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报请该管稽征机关派员勘查。 | 事后报备,并应于事实发生后之次日起30日内报备。 |
2.如未依上述规定报经稽征机关派员勘查,但能提出确实证据证明其损失属实者,仍应核实认定。 | |||
固定资产报废 | 1.所得税法第57条 2.查核准则第95条第10款 | 固定资产因特定事故未达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耐用年数而毁灭或废弃者,除可依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并检附相关资料,或提出经事业主管机关监毁并出具载有监毁固定资产品名、数量及金额之证明文件等核实认定外,应于事前报请稽征机关核备,以其未折减余额列为该年度之损失。但有废料售价之收入者,应将该售价作为收益。 | 事前报备。 |
商品报废 | 查核准则第101条之1 | 1.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等因过期、变质、破损或因呆滞而无法出售、加工制造等因素而报废者,除可依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并检附相关资料核实认定其报废损失者外,应于事实发生后30日内检具清单报请该管稽征机关派员勘查监毁,或经事业主管机关监毁并取具证明文件,核实认定。 2.生鲜农、鱼类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因产品特性或相关卫生法令规定,于过期或变质后无法久存者,可依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并检附相关资料核实认定其报废损失。 3.依上述规定报废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等,如有废品出售收入,应列为其他收入或商品报废损失之减项。 | 应于事实发生后30日内报备。 |
存货的计价方法在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的规范下,计有个别辨认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或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定之方法等,不同存货计价方法影响企业之损益相当大,兹举一简单实例并按3种较常使用之存货计价方法所产生之不同结果列表供参:
xx公司进销资料明细,期末存货数量为1,800(进货数量合计数6,700-销货数量合计数4,900):
进货日期 | 进货数量 | 单价 | 金额 | 销货日期 | 销货数量 |
01/01 期初存货 03/01 06/03 08/04 11/02 | 1,000 1,500 1,000 1,200 2,000 | 80 85 90 95 100 | 80,000 127,500 90,000 114,000 200,000 | 02/05 04/15 07/07 08/10 12/12 | 600 700 900 1,500 1,200 |
合计 | 6,700 | 611,500 | 4,900 |
(一)先进先出法:期末存货成本为100元×1,800=180,000元,销货成本为431,500元
(二)加权平均法:
611,500元÷6,700=91.27元…………加权平均单价
期末存货成本为91.27元×1,800=164,286元,销货成本为447,214元。
(三)移动平均法:
进货 | 销货 | 存货 | |||||||
01/01 | 1,000 | 80 | 80,000 | 1,000 | 80 | 80,000 | |||
02/05 | 600 | 80 | 48,000 | 400 | 80 | 32,000 | |||
03/01 | 1,500 | 85 | 127,500 | 1,900 | 83.95 | 159,500 | |||
04/15 | 700 | 83.95 | 58,765 | 1,200 | 83.95 | 100,735 | |||
06/03 | 1,000 | 90 | 90,000 | 2,200 | 86.70 | 190,735 | |||
07/07 | 900 | 86.70 | 78,030 | 1,300 | 86.70 | 112,705 | |||
08/04 | 1,200 | 95 | 114,000 | 2,500 | 90.68 | 226,705 | |||
08/10 | 1,500 | 90.68 | 136,020 | 1,000 | 90.68 | 90,685 | |||
11/02 | 2,000 | 100 | 200,000 | 3,000 | 96.90 | 290,685 | |||
12/12 | 1,200 | 96.90 | 116,280 | 1,800 | 96.89 | 174,405 | |||
合计 | 174,405 |
期末存货成本为174,405元,销货成本为437,095元。
上例之进、销货资料分别依上述3种常用之存货计价方法所产生之结果如下表:
存货估价方法 | 所计得之期末存货金额 | 物价上涨时 | 物价下跌时 |
先进先出法 | 180,000 | 最大 | 最小 |
加权平均法 | 164,286 | 最小 | 最大 |
移动平均法 | 174,405 | 次大 | 次大 |
本案例因进价呈逐渐上涨趋势,采先进先出法计算存货成本较为不利。反之,在物价平稳或逐渐下降之趋势,则采先进先出法较有利,因先进货先销货,且其成本较高,减少销货毛利,可获存货节税效果。但营利事业应注意的是,依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营利事业应慎重选用会计原则且各期一致采用,以增进报表之比较性,除因环境改变或能证明新采用之会计原则较原采用之会计原则为佳外,不宜轻易变更。基于简政便民考量,现行已删除存货估价之方法之采用及变更应事前申报稽征机关核准之规定,惟为避免营利事业借变更存货估价方法操纵损益,规避税负,稽征机关将对此类案件加强查核。
例:
xx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列报呆帐损失,由于实际发生呆帐之比率远超过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余额之1%,该公司依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3款规定,以其前3个年度依法得列报实际发生呆帐之比率平均数限度内估列呆帐损失,透过该项损失之估列,该公司可大幅降低当年度应纳税额。惟营利事业应特别注意,当实际发生呆帐损失时,应依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6款至第8款规定取具合法凭证,以免丧失主张该项损失之权利。
营利事业依税法规定列报折旧费用时,可依本事业之营业情况选用或变更适当之折旧方法,以达节税效果。
在财务会计理论及商业会计法规定之折旧方法甚多,但依所得税法第51条规定,以采用平均法、定率递减法、年数合计法、生产数量法、工作时间法或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定之折旧方法为准,由营利事业自行选择。另营利事业如因营业环境之改变认应改采新的折旧方法较为合理客观时,亦可变更折旧方法。又财务会计所采用之折旧方法不必与所得税法第51条规定之折旧方法一致,但申报所得税时可选用适当之折旧方法,除可享受节税之利益外,又可兼顾财务报表之公允表达。
原则上,同一固定资产早期采用定率递减法所提列之折旧额较平均法为高,可使早期之纯益降低而具有迟延纳税之利益,但仍应考虑本身之营业状况,始能做正确之决定。究应如何选用始合宜,兹归纳如下:
(一) 营利事业如有下列情况,宜采用平均法提列折旧:
(1)享受5年免税奖励期间:因如采定率递减法将使免税期间多提折旧,减少之所得将递延于非免税期间而增加非免税期间之租税负担。
(2)处于亏损期间或有巨额前10年亏损可扣抵时:采用定率递减法只会加大营利事业之亏损,如采平均法可减少折旧提列,及时享受盈亏互抵利益。
(3)新创立或预期转亏为盈时:早期营业规模较小或由亏损状况初转为盈余时,获利均较低,如采定率递减法并无减轻税负之实质利益。
(4)享受购置设备、研究发展、人才培训支出之投资扣抵税额时:因已实质享受减税利益,若采用定率递减法反而对营利事业不利。
(二) 反之,营利事业如非属上述情况及在物价水准、税率不变情况下,采用定率递减法较平均法有利,诚如前述,此法能使固定资产早期较平均法多提折旧,将早期应纳之税负递延至后期缴纳,而获延期纳税之利益。
营利事业购置之折旧性资产如果已达耐用年限时,请不要保留于帐上任其闲置,现在告诉您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以达到节税之效果,特举例详述如下,以供选择。
情况一:处分后将未折减余额列为当年度损失
假设xx公司于95年1月购置机器设备金额10,000,000元,依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该机器设备之耐用年限为9年,依法截至103年12月耐用年限届满,如无法继续使用,将设备处分后,该公司可将其残值1,000,000元列报为处分年度损失,但有废料售价之收入者,应将售价作为收益,以免漏报受罚。
情况二:续提折旧
上项机器倘于耐用年限届满仍继续使用者,其残值得自行预估可使用年数并重新估计残值后,按原提列方式计提折旧。
以平均法为例,其续提折旧公式为:
(原留残值-重行估列残值)÷估计尚可使用年数=折旧延用上例,其预估可再使用4年,重行估列残值200,000元,则该机器设备每年可再提列折旧200,000元。 (1,000,000元-200,000元)÷4=200,000元..........每年再计提折旧费用
本则分析:因营利事业之获利情况不一,在获利丰厚年度以选择情况一可达立竿见影之效果,在获利平稳年度则采情况二,以达按年定额节税效果,营利事业应自行斟酌采用。
营利事业之固定资产、递耗资产及无形资产于当年度物价指数较该资产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规定办理资产重估价年度物价指数上涨达25%以上时,得向该管稽征机关申请办理资产重估价,经核准办理资产重估价之营利事业,如其部分资产之重估年度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