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客户询问,公司车是要采用购买还是租赁的方式,在税务上会较为有利,希望读者看完此篇,会得到满意的结论。
1. 如果是货用车或客货两用车(以行照上登载为准),无论购买或租赁,取得发票所含之进项税额皆可扣抵。 |
2. 如果是自用小客车,购买或采融资租赁取得使用权,取得发票所含之进项税额皆不可扣抵。 (注一) |
3. 如果是自用小客车,且采用营业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取得发票所含之进项税额可扣抵。 |
4. 营业人购置高级汽车或跑车,供自用或员工使用,购置形式转为营业租赁,其进项凭证不得提出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
注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营业人购买自用乘人小汽车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如果购车支付105万,其中100万为成本,5万是进项税额),而所谓自用乘人小汽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规定是指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实务上国税局则以行照上登载之类别为判定标准(譬如自用小客车)
另外,目前有些租赁业者特意将合约设计成表面上为营业租赁型态,而实质上是融资租赁,让租赁客户以为这样进项税额就可以扣抵(譬如租约到期不将车子移转给公司,而是直接低价卖给公司负责人甚至是负责人指定的第三人),这样的操作手法也已经受到国税局注意。
至于营利事业所得税的部分则较为单纯,无论行照上登载之类别为何,衍生的相关支出只要取得租约及发票等相关凭证,且确实作为公务车使用,基本上都能够在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认列为费用,至于可能之费用类别,列示如下:
1. 租金费用:当采用营业租赁的方式取得使用权 |
2. 折旧费用:当采用购买或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使用权(注二) |
3. 利息支出:当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使用权 |
注二:营利事业自93年1月1日起新购置之乘人小客车,依规定耐用年数计提折旧时,其实际成本以不超过新台币250万元为限,另外经营小客车租赁业务之营利事业,购置营业用乘人小客车,其实际成本以不超过新台币500万元为限,超提之折旧额,不予认定。
主旨: 营业人购置九人座客货两用车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得扣抵销项税额。说明: 二、营业税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款系规定自用乘人小汽车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客货两用车所支付之进项税额,税法尚无不准扣抵之规定。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因业务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车支付租金等之进项税额,应如何辨别可否扣抵销项税额,常造成营业人之困扰,为此该局提供判断原则供营业人参考。
该局说明,营业人购买自用乘人小汽车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5款订有明文。如果是以租赁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车,则应就租赁型态加以判别,属融资(资本)租赁者,实际上是分期付款买车,除了营业人融资租赁乘人小汽车是供销售劳务使用外,其支付租金、利息、手续费等而取得之进项税额凭证,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若属营业租赁且供业务上使用者,其进项税额准予扣抵。至于要如何认定租赁方式为融资租赁抑或营业租赁,依照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36条之2及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2号「租赁会计处理准则」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融资租赁,否则就是营业租赁:
(1)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所有权无条件移转承租人。
(2)承租人享有优惠承购权。
(3)租赁期间达租赁物法定耐用年数四分之三以上者。
(4)租赁开始时按各期租金及优惠承购价格计算之现值总额达租赁资产帐面价值90%以上。
该局指出,实务上发现租赁业者为供营业人承租乘人小汽车租金进项税额凭证可扣抵销项税额,而将融资租赁契约形式上设计成营业租赁契约,或订定三年短期租赁契约,惟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之营业人却可无条件取得乘人小汽车所有权之交易型态,上揭规避情事,纵承租人原已申报进项税额扣抵销项税额,经查明确属不得扣抵者,将依法予以补税处罚。
南区国税局台南市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5款规定,营业人购买自用乘人小汽车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至所称自用乘人小汽车,依同法施行细则第26条第2项规定,系指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车。惟营业人若系购置「客货两用车」,则依财政部75年10月6日台财税第7567129号函解释并无不准扣抵之规定,亦即该笔进项税额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规定,汽车依其使用性质可分为客用车及货用车等各类,并登载于行车执照上,因此营业人购买之自用小汽车是否属于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车,自应以行车执照上所登载之用途作为主要认定依据,若营业人购入休旅车之行车执照上登载用途为「客货两用车」,非属自用乘人小汽车,则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自得扣抵销项税额。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规定,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货物或劳务、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及营业人自用乘人小汽车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所称自用乘人小汽车,依同法施行细则第26条第2项规定,系指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
该局说明,最近查获甲公司以营业租赁方式租用宾士敞篷式跑车,3年租赁期间合计支付租金5百多万元,与一般商用之营业租赁情形颇具差异,且于租期届满后,租赁公司随即将跑车转售予甲公司监察人之父亲。案经甲公司认诺其实际上为分期付款买车之融资租赁性质,且非供业务上使用,同意补缴本税及受罚。
该局进一步说明,自用乘人小汽车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之规定,系考量自用小汽车多为企业高级员工所使用,具有酬劳员工之性质,爰比照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取得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以资公允。
为端正纳税风气、维护租税公平,该局已掌握所辖营业人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车资料共7千多笔,将逐一清查有无以不得扣抵之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之情形。此外,营业人常以个人或家庭开销取得之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及列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成本费用,101年度除将持续宣导不得扣抵相关规定外,针对取得3C用品、家电业、烟酒业及黄金珠宝业等开出之统一发票申报扣抵比例偏高之营业人,亦将加强查核。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申报之进项凭证有不得申报扣抵之情形,应尽速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向所辖稽征机关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凡在未经检举及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除加计利息外,可免处罚。
中区国税局表示,迩来有小客车租赁业者刊登广告,公司行号租用乘人小客车,不但可节省购车成本,且支付之租金亦得扣抵营业税,许多公司行号因此趋之若鹜,纷纷「以租代购」乘人小客车,殊不知这种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的乘人小汽车,其给付之进项税额是不得扣抵销项税额的。
该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5款规定,营业人购买自用乘人小汽车,其取得之进项凭证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营业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车,因其性质和分期付款购买相同,依财政部75年4月15日台财税第7539634号函释规定,其给付租赁业者之租金、利息、手续费等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所谓融资租赁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36条之2规定,系指营利事业出租资产,其应收租赁款收现可能性能合理预估,且应由出租人负担之未来成本无重大不确定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所有权无条件移转承租人。
二、承租人享有优惠承购权。
三、租赁期间达租赁物法定耐用年数四分之三以上者。
四、租赁开始时按各期租金及优惠承购价格计算之现值总额达租赁资产帐面价值90%以上。
该局呼吁,营业人租赁小汽车如属融资租赁性质,其取得之进项凭证切勿申报扣抵营业税,否则一经查获,不但会被追缴5%之税款外,另按所漏税额处1-10倍之罚锾。 (注二:目前之罚则已改为5倍以下)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近年来购买休旅车已成流行趋势,营业人购买厢型汽车或休旅车时,应以行车执照登记之用途为依据,如登载为自用小客车,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26条所规定之9人座乘人小汽车,其取得之进项凭证,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5款规定,自用乘人小汽车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营业人所购买之厢型汽车或休旅车,如行车执照登载为自用小客车,属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之进项凭证;另依财政部75年10月6日台财税第7567129号函释规定,营业人购置9人座客货两用车所支付进项税额,得扣抵销项税额,故如行车执照登载为客货两用车,其支付之进项税额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提醒,营业人勿以车辆外观或载货使用而自行认定车辆用途,应以行车执照登载为依据,如已申报之进项凭证有上述不得申报扣抵之情形,在未经检举及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请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向所辖稽征机关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除加计利息外,可免处漏税罚。
公司行号如有取得公务车之规划,宜于做出购买或租赁决策前咨询专业会计师,以合法节税并避免遭受裁罚。
营业人购置高级汽车或跑车,供自用或员工使用,购置形式转为营业租赁,其进项凭证不得提出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丰原分局表示:营业人购买高级自用轿车或限量超跑,如系提供企业主或高层人士使用,应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规定,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货物或劳务、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及营业人自用乘人小汽车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营业人若将融资租赁(即资本租赁)之购车形式转成营业租赁,以进项凭证提出扣抵,将涉及虚报进项,除补征外并处以罚锾。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最近查获多起,营业人因分期付款(或融资租赁)购车经车商游说改以营业租赁形式租用高级轿车、跑车,租赁期间合计所支付之租金,与一般商用之营业租赁价格颇具差异,且待租期届满后,租赁公司随即将车辆转售登记予企业主之家人名下使用,若实质为融资租赁仍不得扣抵。
该分局提醒,依财政部81年1月9日台财税第800771706号函释,营业人因业务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车,如非属融资租赁,其支付之进项税额应准予扣抵销项税额。但若所称购买高级自用轿车,购置形式虽转为营业租赁,惟如非因业务所需,取得之进项凭证仍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营业人如申报之进项凭证有不得申报扣抵之情形,应尽速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向所辖稽征机关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凡在未经检举及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除加计利息外,可免处罚。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自93年1月1日起新购置之乘人小客车,依规定耐用年数计提折旧时,其实际成本以不超过新台币250万元为限,另外经营小客车租赁业务之营利事业,购置营业用乘人小客车,其实际成本以不超过新台币500万元为限,超提之折旧额,不予认定。
该局查核某营造公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时,发现财产目录列有4部乘人小客车,系分别于102年起陆续购入,其中一辆在105年1月购买,取得成本为400万元,公司直接以购入成本按5年计算列报折旧费用,未依限额250万元计算调整,以致超提折旧,国税局除剔除补税外,并依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加计利息,一并征收。
举例来说,上述小客车,耐用年限5年,采用平均法提列折旧,预估残值100万元,依实际成本计算折旧额为6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5年〕,因购买小客车实际成本超过规定限额250万元,所以该公司105年度所得税申报可以列报该汽车的折旧费用只有37.5万元〔60万元*(250万元÷400万元)〕,而不是60万元。
高雄国税局另外提醒,该小客车嗣后出售时,仍应以所得税法规定正常折旧方法计算之未折减余额为基础,来计算出售资产损益,例如公司于107年12月31日以200万元出售该部汽车,出售损益应以售价200万元减除未折减余额220万元【购置成本400万元-累计折旧18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5年×3年〕】,核算出售汽车损失20万元,实务上也曾看见公司误以87.5万元申报出售汽车损失【售价200万元-〔购置成本400万元-(折旧限额37.5万元*3年)〕】,多申报出售汽车损失67.5万元,嗣后被国税局调整补税,造成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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