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这个股东死亡了,死亡股东的出资额如何处置?
有限公司的董事通常就是公司负责人,也是执行业务股东,当唯一的董事/负责人死亡时,其他的股东该怎么办?
公司负责人死亡,一般而言,银行知悉之可能性较少,如公司款项用在支薪或径为领取…等,还能领出(这是迁就事实之作法,要注意伪造文书议题)。正确的办法是依公司法第108条准用208条之一规定声请法院选任临时管理人,由临时管理人代为行使职权。
按公司法第208条之1规定:「董事会不为或不能行使职权,致公司有受损害之虞时,法院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声请,得选任一人以上之临时管理人,代行董事长及董事会之职权………」。该规定于同法第108条第4项准用之,旨在因应有限公司董事死亡、辞职或经假处分不能行使职权,将致公司业务有停顿之虞,以临时管理人代行董事职权,以维持公司运作。案述1人有限公司董事死亡,可否依公司法第108条第4项准用同法208条之1规定向法院声请选任临时管理人,请依上开说明办理。至于何谓利害关系人,兹检附本部92年4月4日经商字第09202070730号函影本供参。 (经济部94.11.25经商字第09402340070号函)
因此当有限公司董事因死亡而无法行使职权,且亦无其他董事存在时,有限公司之股东即得声请临时管理人之选任。此见解亦有经济部函释可供参照。又临时管理人之选任并不以股东为限,亦得选任会计师或律师担任。
为了公司及死亡股东之继承人办理出资额变更登记事宜,有限公司股东死亡者,得于取得遗产税证明书或其他办妥继承之证明文件后十五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至死亡股东如另有担任董事(长)者,其董事(长)之解任登记应于其死亡之次日起15日内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之登记及认许办法§15)
一人股东的公司,如果股东是自然人,一定是担任这家公司的负责人,如果这个股东死亡了,就没有其他股东,所以无法再另外推派一位负责人来办理变更登记,就必须由继承人先去办妥有关继承登记的程序,他的继承人继承这位股东的出资额后,就要来登记机关办理负责人及公司章程的变更登记。如果继承人想要转让所继承的出资额给别人,就要同时办理出资额转让变更登记。如果不再经营这家公司,就要办理解散登记。 (公司法§108、经济部91年1月24日经商字第09002284740号、经济部100年4月22日经商字第10002408510号、 经济部101年7月30日经商字第10102427310号函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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