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流程
依公司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依公司法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人,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得成立公司。公司种类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了解更多公司行号、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目前受理公司登记之服务机关计有经济部(商业司、中部办公室)、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桃园市政府、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科技部新竹等3个科学园区管理局、屏东农业生物技术园区筹备处、交通部航港局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等15个受理机关。
公司设立登记后,有关公司迁址、董事或监察人之更迭、章程之修订、资本额之提高或减少等登记事项,如有变更,依法应于变更后十五日内由公司及负责人检具书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有关本国公司之登记事项及其变更等项目,依公司法第387条授权订定之「公司登记办法」规定办理,俾利公司登记之申请程序。
公司设立登记后如未于六个月内开始营业者,应于该期限内向主管机关申请延展开业登记。开始营业后如公司需暂停营业一个月以上者,应于停止营业前或停止营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为停业之登记,并于复业前或复业后十五日内申请为复业之登记。亦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向公司所在地之税捐稽征关申报核备。而公司每次停业期闲最长一年,如停业后有需要继续停业一个月以上者,可无庸每次先办理复业登记后再续办停业登记,惟应于每次继续停业期间前依法申请停业登记。又公司于停业期间,其依法应办理之变更登记,仍应办理,例如:公司迁址、董事或监察人之更迭、章程之修订、资本额之提高或减少等登记事项。
公司如不再继续经营,依法提请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需经股东同意)解散,且应于解散开始后十五日内向主管机关申请解散之登记。公司解散之后,即进入清算程序。清算人于就任后十五日内应向法院声报。有关清算程序属法院事务,应洽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办理。
为因应员工分红费用化并使公司法与商业会计法规范一致,104年5月20日公布修正公司法第235条,删除现行条文第2项至第4项有关员工分配红利规定,并增订公司法第235条之1「公司应于章程订明以当年度获利状况之定额或比率,分派员工酬劳。但公司尚有累积亏损时,应予弥补。」,公司应尽速依上开规定修正章程,至迟应于105年6月底前依新法完成章程之修正。
一开始可以先想1~5个公司设立名称,并进入公司名称暨所营事业预查辅助查询网页,确认公司名称是否已有人使用,并经由公司、商业及有限合伙一站式线上申请作业流程申请名称预查。预查核定书约1~3天后收到便可确定公司正式名称。接着依据自身公司提供的服务,或是参考竞业的营业服务,登记营业项目。
(特别注意:营业项目代码尾数为1,代表需额外取得许可证明文件,例如C802041 西药制造业)
公司名称登记完成后,接着就可以去刻大小章。并带着印章、公司/商业登记预查函与双证件。选择一间银行,进行开户,资本额存入帐户并申办登记完成后,再将银行帐户名称改为正式公司名称。
当资本额存入帐户3天后,即可申请存款余额证明,此时需要请专业会计师进行验资,签核资本额查核签证报告,以证明公司资本的真实性。
完成上述步骤后,就可以开始准备公司登记流程需要的资料,并且到公司所在地政府的公司登记承办单位办理。
最后一步是到国税局申请买发票凭证,大约7天拿到核准函,之后凭核准函去国税局便可购买发票。
附表:各项商业设立、企业社设立、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
申办项目 |
临柜邮寄办理费用 |
网路传输办理费用 |
公司设立/变更预查 |
新台币300元 |
新台币150元 |
公司设立登记 |
新台币1,000元(注1) |
新台币700元(注2) |
公司变更登记 |
新台币1,000元(注3) |
新台币700元(注2) |
商业设立/变更预查 |
新台币300元 |
新台币150元 |
商业设立登记 |
新台币1,000元 |
新台币800元(注4) |
商业变更登记 |
新台币1,000元 |
新台币800元(注4) |
营业登记 |
免缴费 |
免缴费 |
资料来源:经济部
注1:按其实收资本额每4,000元1元计算,未达1,000元者,以1,000元计算。
注2:以网路传输方式申请者,应缴纳之登记费减收300元。
注3:
(1)增资(发行新股)变更登记:按其所增之实收资本额每4,000元1元计算,未达1,000元者,以1,000元计算。
(2)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变更及分公司废止登记,每一分公司规费1,000元。
(3)上述事项以外之变更登记,规费每件1,000元。
注4:以网路传输方式申请者,应缴纳登记费减征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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