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不按持股比例减资? 减资退还股款能否以非现金财产为之?
一、公司能否不按持股比例减资?
(一)有限公司得不按出资比例减资
1.按公司法第106条第3项规定:「公司得经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减资或变更其组织为股份有限公司。」至于减少资本究应依出资比例或不按出资比例方式减少之,公司法并无明文限制。 (经济部90年12月26日商字第09002270310号)
2.为避免特定股东受不平等对待,有限公司减资,倘按股东出资额比例减资,适用公司法第106条第3项规定,经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即可;倘未依比例减资,限缩适用公司法第106条第3项规定,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方得为之。 (经109.1.8经商字第10902400360号函补充说明)
(二)股份有限公司应按持股比例减资
依公司法168条,应依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减少之。但公司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二、减资退还股款能否以非现金财产为之?
(一)有限公司减资得以非现金财产为之
有限公司减资须经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且亦得以现金以外财产为之。 (公司法168条)(注: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06条第3项修正有限公司得经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减资。)
按经济部97年1月29日经商字第09700511280号函释,公司减资退还股款,以现金以外财产为之,尚无不可。而有限公司减资退还股款,亦得以现金以外财产为之。惟有限公司之减资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法第106条第4项参照),该退还财产之价值及抵充之数额,并应送交会计师查核签证。
(经济部99年11月1日经商字第09902146960号函)
(二)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得以非现金财产为之
依公司法168条,公司减少资本,得以现金以外财产退还股款;其退还之财产及抵充之数额,应经股东会决议,并经该收受财产股东之同意。前项财产之价值及抵充之数额,董事会应于股东会前,送交会计师查核签证。
资料来源:相关法令、网路资讯及精讯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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