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设立流程及必看重点SOP
一、公益社团法人设立流程及必看重点二、公益财团法人设立流程及必看重点
一、公益社团法人设立流程及必看重点
公益社团法人成立流程请参考人民团体法相关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人民团体立案后,如需声请法人登记,请向地方法院办理。
(一)人民团体申请设立资格(以台北市社会局为例)
社会团体系以推展文化、学术、医疗、卫生、宗教、慈善、体育、联谊、社会服务或其他公益为目的,由个人或团体组成之团体。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由年满20岁,设籍本市或于本市工作,30人以上共同发起。请检具人民团体申请书、发起人名册、章程草案一式2份及发起人身分证正反面影本1份,向人民团体科提出申请。
依据人民团体法的规定,同一行政区域内,除法令另有限制外,得组织2个以上同级同类团体,但名称不得相同,故新团体之名称不得与其他已以立案之团体名称相同。
(二)人民团体申请设立流程(以台北市社会局为例)
壹、申请筹组
一、申请人应备文件:
1.申请书。
2.发起人名册。
3.章程草案。
4.发起人为个人者,应附证明户籍或工作地之资料影本(如国民身分证、驾驶执照、外侨居留证、现职与工作地证明等);发起人为团体者,应附合法立案证明影本(如立案证书、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等)。
5.其他依规定之必要文件。
(1)申请同学校友会者,另附该学校同意书。
(2)申请国际团体者(如国际狮子会、同济会、扶轮社、青商会、联青社等),另附国际总会同意其成立之证明书(证明书应经我国驻外馆处认证、验证或当地法院、公证人公证)中外文本。
6.以上各项文件一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
二、处理流程:
1.业务科于收受申请案件后,对于章程草案所订的宗旨任务列有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法主管事项者,得会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查,必要时得会商其他有关机构、单位表示意见。
2.嗣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有关机构、单位回覆意见后,应即进行审查,申请案件不予许可者,应附理由通知申请人(发起人代表);得补正者,应限期1个月内补正,逾期不补正者,检还申请资料。
3.应许可者,通知申请人(发起人代表)于6个月内筹备完成,逾期仍未筹备成立者,废止其许可。但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得延长之,其期间以3个月为限。
贰、筹备阶段
一、发起人代表召开发起人会议
1.推选筹备会委员,组织筹备会。
2.推选筹备会主任委员。
二、筹备委员召开筹备会议,应完成以下任务(得依工作需要决定会议次数)
1.审查章程草案,并提成立大会审议。
2.审定经公开征求之会员资格并造具其名册。
3.拟定团体年度工作计画及收支预算表,并提成立大会审议。
4.决定成立大会召开之日期及地点。
5.筹备有关选任职员之选任事宜。
6.制作筹备期间会议纪录。
7.筹备完成后相关资料之移交。
8.其他与筹备工作有关之事项。
三、筹备完成后召开成立大会
1.成立大会应于15日前通知各应出席人员及主管机关(社会局)。
2.第1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于成立大会当日召开者,应于召集成立大会时一并通知。
3.成立大会通知社会局时,务必将筹备会拟提成立大会审议资料(含章程草案、年度工作计画及收支预算表)一并函报社会局,俾利协助辅导立案事宜。
参、申请立案
1.主管机关(社会局)审核成立大会、第1届第1次理事监事会议纪录及相关附件资料,发给立案证书、图记及理事长当选证书。
2.会址设置需需符合台北市土地、建筑物使用相关规定。
肆、团体收到核准立案公文及证书后,得依人民团体法第11条规定向会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记为「社团法人」,并于完成法人登记后30日内,将登记证影本送主管机关备查。
(三)人民团体申请设立应备文件(以台北市社会局为例)
(一)申请书一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
(二)发起人(须年满20岁,设籍本市或于本市工作者,30人以上)名册1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
(三)章程草案一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
(四)发起人身分证明文件1份(国民身分证或驾驶执照或外侨居留证正反面影本,非设籍本市但于本市工作者请另检附现职与工作地证明。网路申办可用自然人凭证验证)。
(五)其他依规定必要之文件1份:
1.申请国际团体组织(例如狮子会、扶轮社、青商会、同济会、联青社)者,请检具总会同意书。
2.申请同学校友会者,另附学校同意书。
(四)公益社团法人设立应备文件(以台北地方法院为例)
编号 |
公益社团法人设立应备文件 |
1 |
法人登记声请书(注一) |
2 |
声请费新台币1,000元(注二) |
3 |
法人之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或核准设立之公函影本 |
4 |
立案证书及负责人当选证书影本 |
5 |
主管机关制发或核备法人印信(图记)公函影本(得提出经主管机关验印之图记印模代替) |
6 |
章程(注三) (注四) |
7 |
社员(代表)成立大会及选任现任理监事之会员大会会议纪录(须经主管机关核备)(注三) (注五) |
8 |
理、监事会议纪录(注三) (注六) |
9 |
全体理、监事名册(注三) (注七) |
10 |
全体理、监事愿任同意书正本(注明届别及任期起讫期间,盖用印鉴章) (注三) |
11 |
法人图记及全体理、监事签名式或印鉴式正本2份(注三) (注八) |
12 |
全体理、监事户籍誊本或身分证正、背面影本(依名册顺序排列张贴或影印于A4纸张上) |
13 |
财产清册及其证明文件(注三) (注九) |
14 |
全体会员名册(应载明姓名及住所) (注三) |
15 |
如委任代理人,应出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联络电话号码,由理事长盖印鉴章(如采签名式登记则应签名)、代理人签章,加盖法人图记,并附代理人身分证正、背面影本。 (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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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 1 、声请人先于法院网站下载法人登记声请书1份,逐栏详细填写。登记之法人名称,应标明为社团法人,由声请人全体理事具名、盖用印鉴章,并加盖法人图记(理、监事签名与印鉴择一登记,声请书及附具文件所称应盖用之印鉴章系指与所提印鉴式相符之印章;若采签名式,其声请书及附具文件亦应签名)。 2 、法院办理之社团法人登记,以公益社团法人为限。
注二:递件时缴纳。若邮寄送件请附邮政汇票并指定法院为受款人,勿寄现金。
注三:加盖法人图记
注四: (1)须经会员大会议定。 (2)须经主管机关核准备案。 (3)章程应符合民法总则及人民团体法之规定,不得违反法令或设立目的。 (4)应载明订立之日期。
注五: (1)通过章程、年度工作计划案、收支预算案等之决议。 (2)选任理、监事,选任人数及方式均应符合章程规定。 (3)会议纪录末端,应由主席、纪录签章,附件(如大会手册)应附于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注六: (1)选出常务理事、常务监事、理事长。 (2)选任人数及方式均应符合章程规定。 (3)会议纪录末端,应由主席、纪录签章,附件应附于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注七: (1)载明届别、任期及起讫日期。 (2)载明理、监事姓名、户籍地址,并与身分证或户籍誊本相符。
注八: (1)以盖在同一张印鉴式为宜。 (2)法人图记及理、监事印鉴章应与声请书等文件所盖印章相符。嗣后如有任何声请,并以此印鉴章为准。
注九: (1)财产清册填写之财产总额需与声请书相符。 (2)财产证明文件指以协会名义开户之金融机构存款证明或存折内外页影本。 (如尚未以协会名义开户可以保管人出具承诺书正本及以其名义开户之金融机构存款证明或存折内外页影本代替。) (3)若无财产,可登记0元,但仍应提出财产清册(总额填写0元)。 |
二、公益财团法人设立流程及必看重点
(以全国性宗教财团法人为例)
财团法人成立流程请参考财团法人法相关规定。财团法人又能分为地方性及全国性财团法人,种类也繁多,可分为教育、慈善、环保等基金会等,不同种类的基金会要向不同的政府机关做登记申请,流程及所需资料也不尽相同。
(一)财团法人申请设立资格
(一)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及业务项目,以传布宗教教义或促进宗教发展为主。
(二)捐助章程所定财团法人名称,足以识别以传布宗教教义或促进宗教发展为主要目的、宗旨。
(三)财产总额达下列数额之一:
1、以捐助不动产及现金方式设立者,应于7个以上直辖市或县(市)行政区域,各具1笔非属监督寺庙条例规范之不动产,并有现金新台币500万元以上。不动产及现金财产总额达新台币3,000万元以上(不动产价值,属土地者,以当年期公告土地现值计算;属房屋者,依税捐机关核发之税籍证明所载价值计算)。
2、以捐助现金方式设立者,现金财产总额达新台币3,000万元以上。
(二)财团法人申请设立流程
(一) 捐助人承诺捐助之财产总额数额符合内政部规定。
(二) 捐助人订定捐助章程。
(三) 捐助人依捐助章程规定聘任第1届董事(监察人)。
(四) 第1届董事依捐助章程规定选举董事长,决议通过年度业务计画书及经费预算书。
(五) 第1届董事长代表财团法人向内政部提出设立申请。
(六) 经内政部许可设立者,应即向该管法院(登记处)声请设立登记。
(七) 法院(登记处)依非讼事件法第86条、第93条规定发给登记簿誊本,并办理公告。
(八) 声请人缴验财团法人已取得财产之证明文件,法院(登记处)发给法人登记证书。
(九) 财团法人向事务所所在地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扣缴单位设立登记。
(十) 财团法人检具捐助财产清册、捐助财产全部移归财团法人,以财团法人名义登记或专户储存之证明文件、法人登记证书影本、扣缴单位编号等相关文件,报请本部备查。
(三)财团法人申请设立应备文件(内政部)
(一)申请书正本1份:
1、由捐助章程规定之代表人(董事长)提出。
2、请加盖财团法人图记及董事长签章。
(二)所属宗教之简介、经典、教义等文件;如为外文文件,并应备具中文译本。
(三)捐助人身分证明文件或法人、非法人团体登记立案之证明文件影本1份:
捐助人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请备具最新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或户籍誊本)1份;未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请备具最新护照或居留证影本1份。
(四)捐助章程正本或遗嘱影本3份:
请加盖财团法人图记。
(五)捐助财产清册及其证明文件3份:
1、以捐助不动产及现金方式设立者,请备具捐助财产总清册、不动产清册及现金清册;以捐助现金方式设立者,请备具捐助财产总清册及现金清册。
2、捐助财产属不动产者,请备具最新土地、建物登记誊本及税捐机关核发之税籍证明;捐助财产属现金者,请备具最新银行或邮局存款证明。
3、捐助财产中除符合最低设立要件之捐助财产外,尚有其他得列入财产清册之捐助财产(不动产包括土地及建物,动产包括现金及有价证券),亦请于相关捐助财产清册中载明并备具证明文件。
4、清册请加盖财团法人图记、造报人签章并载明造报日期。
(六)捐助人指定书(聘任书)或筹备会议纪录正本3份:
1、捐助人为1人时,由捐助人订定捐助章程及依捐助章程规定指定(聘任)第1届董事(监察人);捐助人为数人时,捐助人应召开筹备会议决议通过捐助章程,并依捐助章程规定选任第1届董事(监察人)。
2、捐助人指定书(聘任书)请加盖财团法人图记,捐助人并签章;捐助人筹备会议纪录请加盖财团法人图记、主席及纪录并签章,及备具签到单(会议纪录如经全部出席捐助人签章,免备签到单;如有委托出席之情形,并请备具委托书)。
(七)第1届董事会议纪录正本3份:
1、第1届董事依捐助章程规定选任董事长(如依捐助章程规定另设有副董事长,一并依捐助章程规定选任),并开会决议通过年度业务计画书及经费预算书。
2、文件请载明财团法人完整名称、会议年度及届次,并加盖财团法人图记、主席及纪录签章,及备具签到单(会议纪录如经全部出席董事签章者,免备签到单;如有委托出席之情形,并请备具委托书)。
(八)董事(监察人)名册正本3份及身分证明文件影本1份:
1、董事(监察人)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请备具最新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或户籍誊本);未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请备具最新护照或居留证影本。
2、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72条规定及行政院大陆委员会104年1月9日陆法字第1040400006号函,大陆地区人民尚不得担任全国性宗教财团法人董事(监察人)职务。
3、名册请加盖财团法人图记、造报人签章并载明造报日期。
(九)愿任董事(监察人)同意书正本3份:
全体董事(监察人)共同签署于一同意书,或一董事(监察人)自行签署一同意书均可。
(十)财团法人及董事(监察人)印鉴或签名清册正本3份:
1、依据印信条例第3条规定,图记质料用木质,形式为直柄式长方形,字体均用阳文篆字。
2、全国性宗教财团法人图记:阔x长x边宽:5.6公分x8.2公分x1公分(样式如「八、格式暨参考范例」之(九)」)。
(十一)捐助财产移转承诺书正本3份:
全体捐助人共同签署于一承诺书,或一捐助人自行签署一承诺书均可。
(十二)年度业务计画书及经费预算书正本3份:
1、请本于收支至少平衡原则,规划适法、适当、具体、可行之业务计画及相关经费预算,并报经相关会议决议通过。
2、年度业务计画书请加盖财团法人图记,造报人并签章;经费预算书请加盖财团法人图记,董事长、会计、出纳及制表人并签章(会计、出纳不得为同一人)。
(十三)主事务所所在地之建筑及土地合法使用证明文件1份:
1、请备具主事务所所在地得作为办公室(厅)用途之使用执照;主事务所所在地并作为宗教聚会场所之用者,备具寺庙、教(会)堂、宗教用途之使用执照。
2、主事务所所在地非属捐助财产者,另备具所有权人同意提供财团法人使用之同意书及所有权登记证明文件。
(十四)其他相关文件(第1款文件3份,其余1份):
1、第(四)至(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文件为外文文件者,应经我国驻外单位验证,并备具中文译本。
2、捐助人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者,应备具主管机关同意或备查捐助人处分财产以捐助成立全国性宗教财团法人之证明文件及捐助人内部会议纪录正本;如为外文文件,应经我国驻外单位验证,并备具中文译本。
3、捐助财产为监督寺庙条例规范之不动产者,应备具有效之寺庙登记证影本。
4、董事(监察人)如为公务员服务法规范之公务员,应备具服务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许可担任该财团法人董事(监察人)职务之许可函影本。
(四)财团法人申请设立应备文件(地方法院)
一、法人登记声请书:
声请人先于法院网站下载法人登记声请书1份,逐栏详细填写,由声请人全体董事具名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登记之法人名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标明为财团法人。 (董、监事签名与印鉴择一登记,声请书及附具文件所称应盖用之印鉴章系指与所提印鉴式相符之印章;若采签名式,其声请书及附具文件亦应签名)
二、声请费新台币1,000元(递件时缴纳。若邮寄送件请附邮政汇票并指定法院为受款人,勿寄现金。)
三、应附文件:(第2项至第7项、第9项、第10项文件应经主管机关验印)
1、主管机关核准设立之公函影本:即法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法人筹设及许可董事或董事会备案的文书。
2、捐助(及组织)章程原本:
(1)捐助章程由捐助人、遗嘱或遗嘱执行人定之。
(2)内容应符合民法总则及财团法人法之规定。
(3)应载明法人目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强行规定)、所捐财产(须已确定,且不可变更)及订立之日期。
3、捐助人会议纪录正本:
(1)议定捐助章程及遴聘首届董事。
(2)会议纪录末端,应由主席、纪录签章,出席人员签到单及附件应附于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4、第一届董、监事会会议纪录正本:
(1)选任人数及方式均应符合捐助章程或组织章程规定,选举董事长、常务董事、常务监事等。
(2)会议纪录末端,应由主席、纪录签章,出席人员签到单及附件应附于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5、全体董、监事名册正本(载明届别及任期起讫期间,董、监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证所载户籍地址)。
6、全体董、监事愿任同意书正本(注明届别及任期起讫期间,所盖印章应与所提印鉴相符)。
7、法人印信及全体董、监事签名式或印鉴式正本2份。
(1)以盖在同一张印鉴式为宜。
(2)印信及全体董、监事签名式或印鉴式应与声请书等文件之签名或印鉴章相符;嗣后如有任何声请,并以此签名式或印鉴章为准。
8、全体董、监事户籍誊本或身分证正、背面影本。 (依董监事名册顺序排列张贴或影印于A4纸张上)
9、财产清册正本及其证明文件或承诺书。
(1)捐助财产者应附承诺书。
(2)财产清册与证明文件应相符,所捐财产已不存在者,不得列入。
(3)不动产者应附所有权人之土地或建物登记誊本。
(4)动产者应附存款人为「法人筹备处」之银行存款证明或公司股票证明等。
10、捐助人名册正本。
11、如委任代理人,应出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联络电话号码,由董事长盖印鉴章(如采签名式登记则应签名)、代理人签章,加盖法人图记,并附代理人身分证正、背面影本。
(五)财团法人其他事项
名称
(一)应冠以财团法人之名义。以捐助现金方式者,其名称并应标注「基金会」。
(二)不得与其他财团法人名称相同,且不得使用易使人误认其与政府机关(构)有关或有歧视性、仇恨性之名称。
(三)足以识别以传布宗教教义或促进宗教发展为主要目的、宗旨。
(四)不得以董事会或其他内部组织之名义为财团法人名称。
捐助章程
(一)记载本要点第5点规定之应记载事项(可参考「八、格式暨参考范例」之〔二〕)。
(二)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及业务项目,以传布宗教教义或促进宗教发展为主。
(三)设立目的、宗旨应合于公益。
(四)设立目的、宗旨或业务项目不得违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五)业务项目不得与设立目的、宗旨不符合。
(六)经办之业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七)不得有其他违反法令规定事项(例如:法院办理财团法人登记注意事项第10点、司法院83年2月22日(83)秘台厅民三字第02582号函)。
捐助财产
(一)捐助人不得以借款作为捐助财产。
(二)捐助人应具有捐助财产完全所有权,不得以经设定他项权利之财产,作为捐助财产。
(三)捐助财产总额须足以达成设立目的及业务宗旨,并符合本部规定。
(四)捐助财产须能全部移归财团法人,以财团法人名义登记或专户储存。
其他注意事项
(一)受设立许可之财团法人收受设立许可文书后,应即向该管法院声请登记,并于完成登记后将登记证书影本报本部备查。
(二)完成登记之财团法人并应向事务所所在地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扣缴单位设立登记,并将扣缴单位编号报本部备查。
(三)捐助人或遗嘱执行人应于向法院完成设立登记后,将捐助财产全部移归财团法人,以财团法人名义登记或专户储存,并报本部备查。
(四)设立许可事项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报请本部许可,于许可后30日内向该管法院为变更登记,并于取得换发法人登记证书后10日内,将该登记证书影本送本部及所在地税捐稽征机关备查。
(五)财团法人倘有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或附属作业组织者,应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规定向稽征机关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