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团体设立登记为非全程两段式作业。
(一)请于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官方网页『演艺团体专区』提出线上申请。
申请网址: http://www.culture.gov.taipei/frontsite/group_index.jsp
(二)线上申请案送出后,请依照指示列印表单,并检附相关文件, 将纸本文件寄至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审核。
(三)请于收到准予登记公文后,依公文说明办理缴费领证事宜。
编号 | 演艺团体设立应备文件 |
1 | 设立登记申请书(线上申请完成后自系统上直接列印) |
2 | 代表人二吋照片二张(黏贴于申请书) |
3 | 团址建物所有权人同意书(建物如为代表人所有者免附) |
4 | 团址建物所有权状影本 |
5 | 代表人身分证明文件影本(线上申请时提供黏贴表格) |
6 | 代表人六个月内信用证明文件正本。 (票据交换信用证明文件或金融联合征信中心开立之信用证明文件。地址:台北市重庆南路一段二号十楼,电话:2381-3939) |
7 | 业务计画及财务计画(线上申请时提供表格下载填写后上传) |
8 | 团员名册(线上申请时提供表格下载填写后上传) |
所需时间 | 7-14日 |
Q01:什么是「非营利组织」?
A01:所谓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简称NPO),是指其「组织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明订以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为创设宗旨」,且「不做盈余分配或将剩余财产归于各人所有」。也就是说,这种组织的存在目的是为了实现一个「公益的使命」,为了组织的发展与永续经营,该组织也可以营运有收入甚至有盈余,但是这些盈余并不像一般营利事业将它分红给每位股东和利益相关人,而是将盈余转回组织的公益目的事业,继续作为实现公益使命的各项费用。
※延伸阅读
台湾的「非营利组织」有两大类:一是以「人」为组成基础的所谓「社团」及「社团法人」等组织,一是以「财」为组成基础的所谓「财团法人」的组织。而「社团」系依「人民团体法」所成立的各种协会、促进会、学会等组织;而「财团法人」则按其目的事业经主管机关许可设立,私立学校、私立医院、寺庙、教堂以及育幼、安老、庇护等社会福利机构,各种类型之基金会等皆属之。 (地方主管之区域性文化艺术基金会设立登记需要保本基金三百万至五百万元,中央主管之全国性文化艺术基金会设立需要保本基金三千万元)。
Q02:在台北市文化局所订定的《台北市演艺团体辅导规则》中,表演团体必须登记为「非营利组织」,和以往的管理办法有什么不同?
A02:不同的地方在于,《台北市演艺团体辅导规则》是为了对演艺团体有一清楚的定位,并厘清主管机关与团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让演艺团体在明确的法规与定位之下,可以免受基金会设立的高门槛条件限制,而能依法开立有效赞助收据以接受民间或企业的捐助,并且能在有益于艺文发展的各项措施和赋税优惠条件之下得以稳定经营。
Q03:若不登记为非营利性演艺团体,依据《台北市演艺团体辅导规则》有无别种选择?
A03:有的,目前台北市颁布的法定辅导规则,只是提供团队另一种新的选择,团队仍然可以依据自己未来发展的需求,选择登记为同属于非营利组织性质的基金会(如财团法人,依据文教属性,并向文化局或教育局登记设立)、协会或学会(如社团法人,向社会局登记设立),甚或可以登记成公司营利单位(向台北市商业处登记设立)等方式来立案。
Q04:如果决定要登记为非营利的演艺团体,除了到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办理登记之外,是否还需要至其他单位办理相关登记呢?
A04:需要,团队于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办理完成登记之后,只能算是团体有了正式的组织身分,还需至团址所在地的国税单位申请设立税籍,取得统一编号、税籍编号等资料后才算完成所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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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籍登记是在团队登记完成后,国税局收到设立登记通知后办理。此时设立团址所在地之「区域」税务员,会亲赴登记地址实地查访,判定是否真实有在营业而非虚设行号,并依法核发统一发票的购票文件,以完成税籍登记。
若是团队的规模较小(营业额每月低于二十万元)的行号,可向国税局提出免用统一发票的小规模营业人申请。国税局接获申请会考量实际情形,决定是否合乎规定为小规模营业人。
Q05:如果申请为营利团体,还具有申请各级政府或台北市补助之资格吗?
A05:是的,以台北市文化局来说,其专案或补助申请资格并不仅限于非营利团体,营利团体亦可申请,只要其活动主旨符合其补助精神者,各团体都能送案评选。
Q06:申请为非营利性演艺团体之后,有什么样的资源可以运用?
A06:基本上申请为非营利演艺团体,就是让团体有明确的身分,而使相关税务法规或其权利义务更清楚,不再有模糊不清的状况产生。主要影响为组织本身可享有政府税法上的优惠机会;其次,赞助或捐助给非营利组织的捐款亦可享受税法上的优惠,可以提高赞助者的捐款意愿;此外,在电费的收费标准上,也可以依自用住宅标准计费,借此鼓励演艺团体继续创作及永续经营。
Q07:若先登记为营利组织,之后可以再重新登记为非营利组织吗?
A07:由于营利事业和非营利组织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组织,其权利义务不同,主管机关亦不相同,所以必须分开登记。
Q08:办理立案登记需要哪些手续?如何办理?
A08:于台北市文化局「演艺团体专区」网站,1点选进入「立案申请」专页,于线上填写相关表格,送出资料后,依网页指示列印表单,并附上相关文件后,寄至「11008台北市信义区市府路一号四楼东北区,台北市文化局第三科收」即可。
Q09:非营利组织可否参加与成立宗旨无关之大型活动的竞标或承办?
A09:不可以,因此,在填写组织设立宗旨时,应详细考虑,可将宗旨范围尽量扩大,如一般公司设立时可填写多项营业项目的情形。
※相关法规
《台北市演艺团体辅导规则》
第七条:演艺团体不得经营与设立目的无关之业务。
Q10:非营利组织的代表人是否等同于团队的负责人?又是否等同于团长身分?
A10:代表人即是指团体的负责人,至于是否等同于团长,则由团队自行决定,因为辅导规则中并未就团队组织办法中的职称予以规范。
Q11:团体立案之后,可否修改成立宗旨?
A11:可以,但必须以公文形式向台北市文化局提出说明,经主管机关认可后方可修改。
※相关法规
《台北市演艺团体辅导规则》
第六条:演艺团体立案后,登记事项有变更时,应于事实发生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证遗失时,应申请补发,不得重复登记。
Q12:若团体代表人即为团长,团长则因为采任期制,是否每一次改选即须办理变更登记?
A12:是的,可于文化局演艺团体专区网站上登入即可进行线上变更。
※延伸阅读
2010年2月1日起,团队除了变更宗旨须提供公文说明,其余资讯皆可利用线上表单进行变更,如代表人、组织架构、人员编制、年度计画等。详细资料皆可参考:本书「相关表单―立案登记作业」。
Q13:请问立案团名可以只有英文名称吗?
A13:暂时不能。目前只同意以中文或中英文并行登记;但如需要英文版团证,可向文化局申请核发。
Q14:如果之前曾经登记为营利组织,改申请登记为非营利的演艺团体时,团名是否可以变更?
A14:可以,因为是不同的主管机关负责,只要在申请表中注明即可。
Q15:为什么需要代表人之信用证明文件?要如何取得?
A15:由于目前非营利组织团体的责任归属是由团体负责人为代表,因此需要出示代表人的信用证明以表示对团体的负责。方式如下:
Q16:重新登记时需要代表人的信用证明,但是若团队自身已经有相关的财务运作时,可以用团队的信用证明代替吗?
A16:不行使用团队的信用证明,由于非营利组织在法律上属于「非人集合」(不属于自然人或法人身分),所以目前还是必须以负责人的信用证明文件为凭据。
Q17:关于「组织架构及业务执掌」,团体代表人或是所属组织人员之户籍一定要设在台北市吗?
A17:不需要,只要团址设立处所位于台北市行政管辖区内即可。
Q18:团址设立处所之同意使用证明,其中的房屋建物权状影本可以用房屋税缴款收据代替吗?
A18:可以用最新年度之房屋税缴款收据代替。
Q19:办理登记时的年度计画与财务报表资料,若有部分演出尚未完全确定,可以只写部分吗?
A19:可以,年度计画是要让主管机关了解团体是否持续营运,尚未确定的演出或活动行程并无影响,只要是预定的行程都可以列入年度计画当中。登记完成后于,团队应于每年年度开始前三个月,检具该年度预算书及业务计画书;并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检具当年度决算及业务执行书,送文化局备查。
※相关法规
《台北市演艺团体辅导规则》
第十条:演艺团体应于年度开始前三个月,检具年度预算书及业务计画书;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检具年度决算及业务执行书,送主管机关备查。
Q20:如果团体所使用之屋舍属于机关团体,是否还需要屋主同意书?
A20:不需要,如果房屋为团长本人拥有,无需出具屋主同意书,仅需提供「房屋之建物权状影本或可兹证明之文件」即可。如房屋不属于团队则需附上屋主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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