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承包工程的工程期间,数月到数年不等,工期在一年以上,有关工程损益的计算,依规定应采完工比例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于工程损益确实无法估计者,得采全部完工法,在工程完工的年度再行计算损益一、各期应收工程价款无法估计。
二、履行合约所须投入成本与期末完工程度均无法估计。
三、归属于合约之成本无法辨认。
(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4条)
该局进一步说明,例如甲公司承包A工程,工程期间为100年2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工程总价1,000万元(不含营业税),估计总成本900万元(工程总价1,000万元-工程利润及管理费100万元),100年度投入工程成本360万元。 A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工程损益可估计,则甲公司于100年度应采完工比例法计算工程损益,以工程成本比例法计算完工比例为40%(投入成本360万元÷估计总成本900万元),列报100年度营业收入400万元(工程总价1,000万元×完工比例40%),营业成本360万元,工程利益40万元。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承包工程的工程期间在一年以上,没有上述工程损益确实无法合理估计的情形,有关工程损益的计算,应依规定采完工比例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南区国税局
顺序 | 流程 |
1. | 承包工程工期未满一年→ 不采用 |
2. | 承包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 采用,但有除外条款 |
顺序 | 流程 |
1. | 工程成本比例法,即按投入成本占估计总成本之比例计算。 |
2. | 工时进度比例法,即按投入工时或人工成本占估计总工时或总人工成本之比例计算。 |
3. | 产出单位比例法,即按工程之产出单位占合约总单位之比例计算。 |
(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4条第5项) |
完工比例=实际已投入成本÷(实际已投入成本+估计尚须投入成本)
合约总价×完工比例-以前年度已认工程收入=当年度应认列工程收入
完工的定义:指实际完工而言,实际完工日期之认定:
1.原则:以承造工程实际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领之日期为准。
2.例外:如上揭日期无法查考时,
属承造建筑物工程者,以主管机关核发使用执照日期为准。
属承造非建筑物之工程者,应以委建人验收日期为准。
3.完工日并非验收完工核发验收证明书才认收入(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1667号判决)
4.完工后变更工程重新议价视为新工程,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准则第24条所称「完工」一词,系指「实际完工」而言,营建工程于实际完工之后,倘有变更工程并重新议价情事者,该项变更工程应视为新工程,适用上开准则规定办理。 (财政部60.3.3台财税第31497号函)
采完工比例法之营造业,其对外承包工程,依规定时限开立统一发票予委托人,并列为预收工程款,结算申报时:
1.以预计工程总收入乘以截至年底之完工比例,减除截至上年底已认列之工程收入,其差额即为本期应认列之工程收入。
2.本期认列之工程收入与预收工程款开立发票之金额二者并非ㄧ致,因此在结算申报书损益计算表中之营业收入调节表中,应分别作下列表达:
(1)预收工程款:结算申报时应将已开立统一发票之预收工程款(即资产负债表中之预收工程款科目余额)填入本期预收款项下作为开立统一发票金额之减项,并将上期已开立统一发票之预收工程款(即期初之预收工程款科目余额)填入上期结转本期预收款项下作为开立统一发票金额之加项。
(2)依完工比例法认列工程收入金额:依完工比例计算而得之工程收入,在未完工年度将其以「依完工比例法认列工程收入」项目作为开立统一发票金额之加项在完工年度将截至上年年底本工程累积已依完工比例法认列工程收,入作为开立统一发票金额之减项。
3.预收工程款科目于工程完工结案年度时,与「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已实现损益」二科目对冲,结束该工程之相关实帐户。
1.施工期间物价指數调整或弥补供料上涨所补偿款,可于完工年度调整。
2.应检视预估总成本是否合理?施工期间若有非正常理由(建筑师等证明文件)不得任意调整。
3.应注意估计至完工时尚应需投入成本正确性。
4.选择完工百分比法之计算,是否符合查核准则规定?上下期应一致?计算式是否正确?
影响最大的是原本采完工比例法的建设公司(符合查核准则规定24条之1),其在EAS的规范下,除非符合一定条件外(详文后之表格整理),应依商品买卖之收入认列原则,也就是在商品所有权移转时认列收入。
营造业 | 建筑业 | |||
财务会计-EAS | 税务 | 财务会计-EAS | 税务 | |
收入 | 建造合约之结果可靠估计- 完工百分比法-与建造合约有关之合约收入,于报导期间结束日参照合约活动之完成程度认列为收入。 建造合约之结果无法可靠估计- 成本回收法-仅在已发生合约成本预期很有可能回收之范围内认列收入。 | 同左,惟税务上规定工期在一年以上之建造合约应采完工百分比法。 | 若买方无权利决定和变更不动产商品主要工程结构之设计,应依商品买卖之收入认列原则。 (所有权移转时认列收入) | 同左,税务与财务上并无差异。 |
成本费用 | 建造合约之结果可靠估计- 完工百分比法-与建造合约有关之合约成本,于报导期间结束日参照合约活动之完成程度认列为费用。 建造合约之结果无法可靠估计- 成本回收法-合约成本应于当期认列费用。 当合约总成本很有可能超过合约总收入,立即认列预期损失。 | 同左,惟税务上规定工期在一年以上之建造合约应采完工百分比法。 | 同收入面,应依商品买卖之成本认列原则。另,销售房地支付之广告费及促销费用,因肺属可直接归属于某一项合约且未来经济效益具不确定性,故预售期间发生当期认列费用,不得予以资本化。 | 销售房地相关推销费用,递延至收入认列时点,依销售比例予以认列。 |
A:基金会在民国七十四年十二月四日(74)基总字第083号函的文字说明:广告支出之未来经济效益具有极大之不确定性,无法预估其未来经济效益之期限及产生效益之形态,应以当期费用处理为宜。惟若属「专案销售」之广告支出,含预付性质且其效益尚未实现者,可予递延。
所以,当广告费是属于预售阶段且能以专案归属的话,予以递延,其他状况下则认列为当期费用。
A:在预售年度必须列为递延费用,等到完成交屋年度,也就是房屋销售收入实现年度,才能认列为当年度费用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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