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司法第163条之意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股份转让系以自由转让为原则,另依同法第165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股份之转让,仅须按法定程序向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即可,毋庸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二)、依公司法第197条(217条准用),董事、监察人在任期中其股份已有增减时,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并公告之。
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出资额非属证券交易,应属财产交易,故无证交税之课征,仅以出资额售价与出资额成本之差额,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自行申报财产交易所得。
未发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于转让股份时,持凭办理过户之各种「股份转让凭证」及其他代表「股份」之凭证,非属证券交易税条例规定之有价证券,应免课征证券交易税。 (财政部68.7.17台财税第34879号函)
该股权核非属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2项及证交税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所称得视为有价证券之权利证书或凭证,故不发生课征证券交易税之问题。
但若出售有赚钱,个人股东必须就交易所得缴纳个人综合所得税,法人股东为公司营利所得。
股东出售转让有发行股票之股权:则符合证交法所称之证券交易所得,于股东股权出售转让时,股东须缴纳证券交易税。
注:是否有发行股票可至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申请企业信用报告加查A18(股票签证否)
公司业务,依法律或基于法律授权所定之命令,规定其业务须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者,于领得许可文件后,方得申请公司登记(营业项目代码尾码为"1"者,属许可业务)。
侨外资或陆资应附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投资核准函、资金审定函。
编号 | 「股东出资转让、改推董事变更登记」应备文件 |
1 |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
2 | 章程影本﹙若仅申办改推董事变更登记则无需修正公司章程﹚ |
3 | 股东同意书影本、董事同意书影本(无董事长者免附) |
4 | 董事愿任同意书影本(董事已于股东同意书同意时免附) |
5 | 股东资格及身分证明文件影本书 (曾检送身分证明文件且身分资料无变更者,得免检附身分证明文件;股东为本国公司或经认许之外国公司者免附) |
6 | 董事或其他负责人资格及身分证明文件影本(曾检送身分证明文件且身分资料无变更者,得免检附身分证明文件) |
7 | 变更登记表2 份 |
8 | 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填写范例 |
所需时间 | 6-10日 |
其他 注意事项 | 依法应先经主管机关许可者,应检附许可文件影本,无则免送。 所应检附之文件、书表为影本或外国文件者,必要时主管机关得要求检附正本或中译本。 如委由会计师或律师代理申请者,应加附委托书1份。 如股东系无行为能力人时,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具同意书;如股东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出具同意书须经法定代理人允许。 变更登记表应使用主管机关所定之格式办理。 |
公司业务,依法律或基于法律授权所定之命令,规定其业务须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者,于领得许可文件后,方得申请公司登记(营业项目代码尾码为"1"者,属许可业务)。
侨外资或陆资应附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投资核准函、资金审定函。
编号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察人持股变动」应备文件 |
1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察人持股变动报备申请书 |
2 |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表2份 |
3 |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表续页(所营事业、董监事或其他负责人名单、所代表法人、经理人名单) |
4 | 其他机关核准函文影本 |
5 | 委托书影本 |
所需时间 | 6-10日 |
其他 注意事项 | 所应检附之文件、书表为影本或外国文件者,必要时主管机关得要求检附正本或中译本。 如委由会计师或律师代理申请者,应加附委托书1份。 变更登记表应使用主管机关所定之格式办理。 |
主管机关 | 说明 |
经济部商业司 | 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五亿元以上其所在地在金门、马祖、台湾省辖区内之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登记管理、外国公司申请在台办事处登记;大陆公司许可及其在台分公司登记管理、大陆公司申请在台办事处许可报备 |
经济部中部办公室 | 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五亿元其所在地在金门、马祖、台湾省辖区内之本国公司 |
台北市政府(商业处) | 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五亿元其所在地在台北市辖区内之本国公司 |
新北市政府(经济发展局) | 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五亿元其所在地在新北市辖区内之本国公司 |
桃园市政府(经济发展局) | 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五亿元其所在地在桃园市辖区内之本国公司 |
台中市政府(经济发展局) | 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五亿元其所在地在台中市辖区内之本国公司 |
台南市政府(经济发展局) | 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五亿元其所在地在台南市辖区内之本国公司 |
高雄市政府(经济发展局) | 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五亿元其所在地在高雄市辖区内之本国公司 |
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 | 加工出口区内之公司 |
科技部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 | 科技部新竹科学工业园区内之公司 |
科技部中部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 | 科技部中部科学工业园区内之公司 |
科技部南部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 | 科技部南部科学工业园区内之公司 |
屏东农业生物技术园区筹备处 | 屏东农业生物技术园区内之公司 |
交通航港局 | 海港自由贸易港区内之公司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桃园航空自由贸易港区内之公司(自103年9月1日起实施) |
公司股份之转让,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于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转让。
股份之转让,非将受让人之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或居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簿,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
前项股东名簿记载之变更,于股东常会开会前三十日内,股东临时会开会前十五日内,或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为之。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办理第一项股东名簿记载之变更,于股东常会开会前六十日内,股东临时会开会前三十日内,不得为之。
前二项期间,自开会日或基准日起算。
董事经选任后,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其选任当时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数额;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转让超过选任当时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数额二分之一时,其董事当然解任。
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减时,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并公告之。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当选后,于就任前转让超过选任当时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数额二分之一时,或于股东会召开前之停止股票过户期间内,转让持股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当选失其效力。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近日接获民众电话询问如买卖非上市、非上柜及非兴柜之股票,应如何缴纳证券交易税?缴纳后是否要向国税局申报?
该局说明,依证券交易税条例第3条规定,私人间直接买卖股票之证券交易税由代征人(买受人)于每次买卖交割当日,按规定税率千分之三代征,并填具证券交易税一般代征税额缴款书至金融机构缴纳后,即完成代征义务,不用再向国税局申报。
该局进一步说明,民众可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首页/线上服务/电子申报缴税服务/自缴缴款书三段式条码列印(线上版)/证券交易税一般代征税额缴款书—492项下登打及列印缴款书,再至金融机构缴纳代征税款,即可完成缴税义务,相当方便。如对买卖非上市、非上柜及非兴柜之股票代征及缴纳证券交易税有疑问者,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查询,或就近向所辖国税局各分局、稽征所及服务处洽询。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三科李股长2019-12-06
联络电话:(03)3396789转149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2款规定,以显著不相当之代价,让与财产、免除或承担债务者,其差额部分以赠与论,依法应课征赠与税。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102年5月间将其所有A公司股票售予乙君,销售价款6,200,000元,惟乙君实际仅支付1,800,000元,该局以系争股票实际交易价款较出售日资产净值12,332,500元低,涉及以显著不相当之代价让与财产,乃就销售日股权净值与实际交易价款之差额以赠与论,核定赠与总额10,532,500元。甲君虽主张实际收取价款低于销售价款系因双方约定之付款期限尚未届至,其无任何理由赠与乙君云云,申经复查结果,该局以系争股票销售价款虽约定为6,200,000元,惟于103年9月进行调查时,距渠等交易已逾1年4个月,乙君实际仅支付1,800,000元,与系争股权净值12,332,500元显不相当,甲君涉以不相当之代价让与财产,核属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2款规定之视同赠与,核课赠与税应属有据,乃驳回其复查之申请。
该局特别呼吁,纳税义务人以显著不相当之代价让与财产,如果无法提出合理说明及具体之证明文件,证明其他客观因素对其让售价格有影响,致售价确实低于股权净值,国税局将以时价(即股权净值)核定财产价值,并就二者差额视同赠与予以补征赠与税。
资料来源:财政部1050119新闻稿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证券交易税条例规定,私人间买卖未上市(柜)股票,证券交易税系向出卖有价证券人课征,由证券买受人(即代征人)于每次买卖交割之当日,按每次交易成交价格依3‰税率代征,应于代征之次日填具证券交易税一般税额缴款书向代收税款金融机构缴纳,亦可透过「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点选线上服务/电子申报缴税服务/自缴缴款书三段式条码列印(线上版)/证券交易税一般代征税额缴款书(492),输入证券出卖人、买受人、买卖证券名称、交易股数、成交价格等资料并列印条码化缴款书后,向各金融机构代收税款处缴纳,省时又便利!
该局提醒,民众自行买卖未上市(柜)股票在缴纳证券交易税前,请再次检视缴款书所填报的资料(买卖证券名称、营利事业或身分证统一编号、成交总价额等)是否正确无误,以维护自身权益。如有任何疑问,亦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咨询,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三科郭股长2020-10-06
联络电话:(03)3396789转148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近日接获民众电话询问如买卖非上市、非上柜及非兴柜之股票,应如何缴纳证券交易税?缴纳后是否要向国税局申报?
该局说明,依证券交易税条例第3条规定,私人间直接买卖股票之证券交易税由代征人(买受人)于每次买卖交割当日,按规定税率千分之三代征,并填具证券交易税一般代征税额缴款书至金融机构缴纳后,即完成代征义务,不用再向国税局申报。
该局进一步说明,民众可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首页/线上服务/电子申报缴税服务/自缴缴款书三段式条码列印(线上版)/证券交易税一般代征税额缴款书—492项下登打及列印缴款书,再至金融机构缴纳代征税款,即可完成缴税义务,相当方便。如对买卖非上市、非上柜及非兴柜之股票代征及缴纳证券交易税有疑问者,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查询,或就近向所辖国税局各分局、稽征所及服务处洽询。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三科李股长2019-12-06
联络电话:(03)3396789转1491
全国皆有服务,精讯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创业公司设立记帐报税会计税务节税资本签证收费,台北、台中、云林、台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