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28-1 条公司章程得订明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于每季或每半会计年度终了后为之。
公司前三季或前半会计年度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议案,应连同营业报告书及财务报表交监察人查核后,提董事会决议之。
公司依前项规定分派盈余时,应先预估并保留应纳税捐、依法弥补亏损及提列法定盈余公积。但法定盈余公积,已达实收资本额时,不在此限。
公司依第二项规定分派盈余而以发行新股方式为之时,应依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办理;发放现金者,应经董事会决议。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依前四项规定分派盈余或拨补亏损时,应依经会计师查核或核阅之财务报表为之。
由此可知,若公司想一年多次发放股利,依公司法是可行的,以每半年发放股利流程为例,应于前半会计年度终了拟具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议案,连同营业报告书及财务报表交监察人查核后,提董事会决议。基此,会计年度采历年度者,前半会计年度于6月30日终了,则自7月1日起董事会拟具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议案、营业报告书及财务报表交监察人查核后,董事会应于12月31日前为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决议。又盈余分派基准日前5日内停止股票过户日(同法第165条第2项参照),至于何时发放,允属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并为叙明。
【经济部所提供年中发放盈余的章程记载范例】
公司法第228条之1第1项规定,以公司章程记载为要件,公司若拟修改章程让盈余得于每半年或每季分派,可参考下列经济部所拟范例修改:
第○○条:本公司每届会计年度终了,董事会应编造营业报告书、财务报表及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议案,并提请股东常会承认。 (本公司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得于每季终了后为之)
(本公司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得于每半会计年度终了后为之)
第○○条:本公司股息定为年息分,但公司无盈余时,不得以本作息。
问题 | 拟答 |
公司章程可否明定兼采「每季」及「每半会计年度」为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 | 仅能「择一」采「每季」或「每半会计年度」为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 |
编制期中盈余分配表时各季盈余分配表的期初未分配盈余为何? | 期初未分配盈余均指上次分配后之期末未分配余额。 |
采一年多次盈余分派,法定盈余公积应如何提列? | 应依公司系以本期税后净利或实际分派数为提列基础之规定提列。 |
公司于每季(或每半会计年度)分派盈余,员工酬劳应否预先估列保留? | 员工酬劳应预估保留且公司可于章程中明订预估保留员工酬劳,并于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发放,尚不得每季(或每半会计年度)发放。 |
司进行多次盈余分派之时程限制? | 1. 每季之盈余分派应于该季结束后为之,并于次季终了前董事会决议分派。 2. 章程订每半会计年度分派者,应于下半年年底前董事会决议分派。 |
监察人如何出具查核意见? | 公司法并无限制以何形式出具查核意见。 |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依章程规定每季(或每半会计年度)分派盈余时,其财务报表是否经会计师查核或核阅? | 未强制规定应经会计师查核或核阅,可由公司自行决定。 |
会计师核阅之报告保留意见,还能盈余分派吗? | 本法并无规定,应否分派仍由董事会决定。 |
章程订定多次盈余分派者,第4季或后半会计年度分配是否依第228 之1 条规定办理? | 会计年度终了即应依第228 条规定办理,自无第228 之1 条之适用。 |
盈余分配表或亏损拨补表应如何呈现多次分配盈余或亏损拨补情形? | 年度盈余分配表之编制应列明当年度各次期中分配盈余之情形。 |
每季或前半会计年度之盈余分配表或亏损拨补表是否应依第230条规定提交股东会承认? | 第228 之1 条并无规定应将前3季或前半会计年度之财务报表送股东会承认。 |
公司章程订有每季(或每半会计年度)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者,如不拟分派时应否践行编造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议案、营业报告书及财务报表,交监察人查核后再提董事会决议之程序? | 倘公司决定不分派盈余或不拨补亏损,尚无须践行编造报表交监察人查核之程序,但仍须经董事会为不分派或不拨补之决议。 |
依本条规定修正之章程,修正后是否即可分派前一季或前半会计年度之盈余吗? | 得于章程修正后,分派前一季或前半会计年度之盈余,毋庸等到下个会计年度才适用。 |
本条规定之财务报表,可否以合并财务报表方式表达? | 应以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主体。以合并财务报表方式表达者,如能区别公司个别之本期损益及累积盈亏之数额,亦可。 |
△每半会计年度终了为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时程关于公司依公司法第228条之1规定于章程订明每半会计年度终了为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者,应于前半会计年度终了拟具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议案,连同营业报告书及财务报表交监察人查核后,提董事会决议。基此,会计年度采历年度者,前半会计年度于6月30日终了,则自7月1日起董事会拟具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议案、营业报告书及财务报表交监察人查核后,董事会应于12月31日前为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决议。又盈余分派基准日前5日内停止股票过户日(同法第165条第2项参照),至于何时发放,允属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并为叙明。
(经济部107年11月26日经商字第10702062900号)
△「每季」或「每半会计年度」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事宜
1.关于公司法第228条之1规定之年度中间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系指前三季或前半会计年度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至于第4季或后半会计年度结束后,会计年度已终了,应依第228条规定办理,自无本条之适用,合先叙明。
2.公司应依第228条之1第1项规定于章程订明「择一」订明采「每季」或「每半会计年度」为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且章程修正后,即可分派前1季或前半会计年度之盈余,毋庸等到下个会计年度适用。
3.又实际执行时,如未按每季或每半会计年度终了后为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者,尚无须践行编造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议案、营业报告书及财务报表,以及交监察人查核后再提董事会决议之程序。惟公司决定不分派盈余或不拨补亏损,仍须经董事会为不分派或不拨补之决议。
4.另本法第235条之1规定员工酬劳系以当年度获利状况依章程所订定额或比例计算,并于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发放,尚不得每季(或每半会计年度)发放。惟员工酬劳为法定应发放之事项,公司于每季(或每半会计年度)为分派盈余时,除先预估并保留应纳税捐、依法弥补亏损及提列法定盈余公积外,亦应预估保留员工酬劳。
(经济部108年1月22日经商字第10802400630号)
△于每季或每半会计年度于可分派盈余为正数之数额内分派
一、按公司法第228条之1第5项仅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依前4项规定分派盈余或拨补亏损时,应依经会计师查核或核阅之财务报表为之。惟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之每季或每半会计年度之财务报表是否经会计师查核或核阅,公司法并无限制规定,可由公司自行决定。
二、公司为每季或每半会计年度盈余分派,系以上次分配后之期末未分配余额,加计本季或前半会计年度之净利,预估并保留应纳税捐依法弥补亏损及提列法定盈余公积后,于可分派盈余数额内分派之。至于年度终了之盈余分派,亦以上次分配后之期末未分配余额,加计第4季或后半会计年度之净利或亏损为可分派盈余数额,累积数额如为负数,因无盈余即不得分派(第232条第2项参照),应累积为下年度之期初数额。是以,公司于每季或每半会计年度于可分派盈余为正数之数额内分派,纵然年度终了之可分派盈余数额为负数,亦无所谓超额分派或透支盈余之情事。
(经济部108年1月25日经商字第10800006700号函)
△有关公司法第228条之1规定董事会决议说明
一、按公司法第228条之1第2项规定,公司前三季或前半会计年度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议案,应连同营业报告书及财务报表交监察人查核后,提董事会决议之。同条第4项规定,公司依第2项规定分派盈余而以发行新股方式为之时,应依第240条规定办理;发放现金者,应经董事会决议。
二、针对于前三季或前半年采分派股票部分,依上开规定,董事会编造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议案,应连同营业报告书及财务报表交监察人查核,如无修正意见,可毋庸再次经董事会决议,即可提请股东会依公司法第240条规定决议以股票分派。
(经济部108年4月9日经商字第10802407620号函)
一、为强化股东投资效益,公司得于每季或每半会计年度终了后为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惟应于章程订明,爰增订第一项。
二、公司前三季或前半会计年度分派盈余或拨补亏损者,该议案须连同营业报告书及财务报表交监察人查核后,提董事会决议之,爰增订第二项。本项既已明定提董事会决议,自不适用股东会相关规定,例如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四十条等,并予叙明。
三、公司前三季或前半会计年度分派盈余时,应先预估并保留应纳税捐、依法弥补亏损及提列法定盈余公积。但法定盈余公积,已达实收资本额时,不在此限,爰增订第三项。
四、公司前三季或前半会计年度分派盈余,如以发行新股方式为之时,因涉及股权变动而影响股东权益较大,因此,该议案除应依第二项提董事会决议外,并应依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办理,即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至于发放现金者,则毋庸经股东会决议而仅须经董事会决议,爰增订第四项。
五、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期中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应依经会计师查核或核阅之财务报表为之,爰增订第五项。
新法第228条之1第4项规定,公司依第2项规定分派盈余而以发行新股方式为之时,应依第240条规定办理;发放现金者,应经董事会决议,因此,分派股票股利,仍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容许公司期中分派股息红利,对高股息公司及投资者,在资金运用上较有弹性,但配股率低的公司可能筹资将更困难,对国内市场必产生资金往高股息公司公司移动的群聚效应。此外,新法并未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分派盈余或拨补亏损时,应依经会计师查核或核阅之财务报表为之(公司第228条之1第5项参照),若公司高估前半年损益可能用现金股利分派方式吸引不知情的投资者购买老股或参与现金增资;或董事会藉由高估资产、低估负债手法,刻意将保留盈余一次出脱,徒留空壳公司,造成银行厂商等债权人求偿无门;甚至未列税款,联国税局也成为受害者;抑或非出于故意,某些会计品质不佳的中小企业,未正确核算财务报表,导致公司虚盈实亏等种种可能皆有。为杜绝弊端,应有相关配套措施,或者,股东提案在章程中订明期中分派盈余,必须委由会计师进行查核或核阅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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