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协议程序之执行工作系依照审计准则公报第三十四号「财务资讯协议程序之执行」进行。
会计师受托执行协议程序之范围,可能包括下列财务资讯:
1、定财务资讯,如应付帐款、应收帐款、向关系人之进货或某单一部门之销货与销货毛利。
2、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
3、财务报表。
会计师仅于报告中陈述所执行之程序及所发现之事实,不对受查财务资讯整体是否允当表达提供任何程度之确信。报告收受者根据会计师之报告自行评估,并据以作成结论。
执行协议程序获取证据之方法通常包括:
1、检查。
2、观察。
3、查询及函证。
4、计算。
5、分析及比较。
1、实地访查受查对象并访谈管理当局
2、了解受查对象之会计制度,会计流程及管理系统
3、核阅受查对象之营运计画书及预算书
4、核阅受查对象之总帐及明细分类帐有无不寻常之分录
5、对于重要会计科目,发函求证
6、了解受查对象之财务预测之基本假设是否合理
7、过去三年度之财务报表内之项目是否反映公司经营之状况
8、核阅公司登记资料是否完备并合法
9、核阅查核会计师之工作底稿,确保相关查核工作有落实
10、核阅受查者之股东名册
11、核阅查核会计师历年出具之管理建议书
12、核阅受查者之承诺及或有负债明细
13、财务报表内之重要项目是否有适当之依据
14、核阅受查公司有无税务风险等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民国○○年○○月○○日主旨:承贵公司委任执行协议程序,至深感荷。谨将工作范围及酬金计算等分别说明如后,敬请卓察赐覆为祷。
说明:
一、工作范围:
为协助贵公司(说明委任目的),本会计师将依照审计准则公报第三十四号「财务资讯协议程序之执行」之规定,执行下列程序并报告所发现之事实:
(列出协议程序之性质、时间及范围)
本会计师执行协议程序后,提出之报告中亦将说明:
(一)前述程序之采用系由贵公司作最后决定,该等程序是否足够,本会计师不表示意见。
(二)本会计师并非依照一般公认审计准则查核,因此不对受查财务资讯整体是否允当表达提供任何程度之确信。若执行额外程序或依照一般公认审计准则查核,则可能发现其他应行报告之事实。
(三)本会计师提出之报告,仅供贵公司为上述委任目的使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二、酬金:
本事务所对酬金之计算,以实际参加工作人员之费率及耗用时间再加代垫费用为基础。本事务所将依工作进度向贵公司收取酬金。
三、兹检附本函两份,如蒙同意,请于本函下端签章后,将其中壹份寄回本事务所。
精讯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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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同意本函所述各点,特签还壹份。
此致
精讯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中华民国○○年○○月○○日
甲公司公鉴:
乙公司民国XX年X月X日之应收帐款明细表业经本会计师依协议程序执行完竣。该等程序之采用系由贵公司作最后决定,因此对其是否足够,本会计师不表示意见。本次工作系依照审计准则公报第三十四号「财务资讯协议程序之执行」进行,其目的系为协助贵公司评估乙公司应收帐款之正确性,兹将执行之程序及所发现之事实分别报告如下:
程序一、取得乙公司编制之民国XX年X月X日应收帐款明细表,验算其加总,并与总帐核对是否相符。
发现之事实:应收帐款明细表加总正确并与总帐核对相符。
程序二、向客户函证确认民国XX年X月XX日之应收帐款余额。
发现之事实:均已发函,有××封回函,××封未回函。
程序三、对未回函者,检查其相关之销货凭证是否相符。
发现之事实:对未回函者,检查相关销货凭证相符。
程序四、核对函证回函是否相符;对回函金额不符者,取得乙公司编制之差异调节表,并检查其调节项目是否适当。
发现之事实:回函不符者,均检查调节项目,除下列所述者外,均属适当。
(说明例外项目)
由于本会计师并非依照一般公认审计准则查核,因此对上述应收帐款明细表整体是否允当表达不提供任何程度之确信。若本会计师执行额外程序或依照一般公认审计准则查核,则可能发现其他应行报告之事实。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作为第一段所述目的之用,不可作为其他用途或分送其他人士。本报告仅与前述特定项目有关,因此不得扩大解释为与任何乙公司之财务报表整体有关。
精讯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签名及盖章)
中华民国XX年X月X日
(资料来源: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精讯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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