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综合所得税节税聪明方法曝光,年收破百万免缴税
年薪300万节税年薪200万节税
如果您是有收入的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要记得于每年5 月申报综合所得税,特别提醒要报税的您,税法有规定,可以扣除一些金额来减轻您的税负,可扣除的分为一般扣除额及特别扣除额。
分类 |
节税项目 |
上限说明 |
列举扣除额 |
保险费 |
每一被保险人每年扣除数额为24,000元。 |
列举扣除额 |
医药及生育费 |
无上限。 |
列举扣除额 |
捐赠 |
捐给政府机关无上限。 捐给合法立案的机构,以所得总额20%为限。 |
列举扣除额 |
灾害损失 |
无上限。 |
列举扣除额 |
购屋借款利息 |
每户30万元。与房屋租金支出择一申报。 |
列举扣除额 |
房屋租金支出 |
每户12万元。与购屋借款利息择一申报。 |
特别扣除额 |
财产交易损失 |
不超过当年度申报之财产交易所得,3年内皆可抵扣。 |
特别扣除额 |
储蓄投资 |
最高270,000元/户 |
特别扣除额 |
身心障碍 |
200,000元/人 |
特别扣除额 |
幼儿学前 |
育有5岁(含)以下幼儿,120,000元/人 |
特别扣除额 |
教育学费 |
受扶养子女就读经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专院校,最高25,000元/人 |
特别扣除额 |
长期照顾 |
120,000元/人 |
基本生活费 |
基本生活费差额 |
19.2万元X 申报人数 |
申报一般扣除额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 仅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办理申报),一种是采用标准扣除额,就是不需要任何证明文件而照税法规定的金额扣除,以110年度为例,可扣除金额,单身者是12 万元,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合并申报者的是24 万元。另外一种就是用列举方式,如果您于所得年度中有捐赠、人身保险费、医药及生育费、灾害损失、购置自用住宅贷款利息以及自住房屋的租金等项支出,且合计的总金额大于前面所说的标准扣除额时,就可以选用申报列举扣除额,较为省税。 (注:110年度综合所得税之免税额,每人每年88,000元;年满70岁的本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尊亲属,每人每年132,000元。)
(一)可以列报列举扣除额的项目
1.保险费
您本人、配偶和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的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及年金保险)的保险费(含劳工保险、就业保险、军公教保险、学生平安保险、农民保险、国民年金保险),于申报扣除当年缴纳者,被保险人与要保人在同一申报户,每一被保险人每年扣除数额以不超过24,000 元为限,实际发生的保险费未达24,000元者,就其实际发生金额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费不受金额限制,且以被保险人眷属身分投保者,毋须与被保险人同一申报户。
●申报列举扣除额保险费应检附承保机构之保险费收据,由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汇缴之员工保险费( 员工负担部分),应检附服务单位填发之证明。
●纳税义务人以其受扶养之子女为要保人,其本人为被保险人并代缴纳保险费,该项保险费用应认属纳税义务人为其本人所支付之人身保险费用。
●纳税义务人申报居住国外而受其扶养之直系亲属在当地投保所支付之人身保险费,可凭经当地政府核准设立之保险费收据正本及保险单影本供查核。上开收据或保险单应载明保险种类、要保人、被保险人、保费金额及缴费日期等项,并应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节译注记。
●全民健康保险第6 类被保险人得于中央健康保险局核发之保险费收据、缴款单或证明上,自行补填本人及其眷属各人之保险费金额并加盖私章或签名后,凭以申报综合所得税保险费列举扣除额。
2.医药及生育费支出
您本人、配偶和受扶养亲属年度中所发生的医药费或生育费都可以保留收据正本申报扣抵,只要是全民健保医院的收据都合乎条件,包括挂号费和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都可以申报,而且有多少报多少,没有金额限制,单是1 张100 元的挂号费收据,如果适用30% 的税率,就可以节省30 元税金,税率越高节省的税越多,所以不要小看100 元的挂号费收据,积少成多,累积一年下来,节省的税金也是很可观的。不过,美容手术这一类不属于治疗性质的花费是不能提出申报抵税的。另外,医药及生育费受有保险给付部分也不能扣除。
●支付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及诊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的医院者,应检附填具抬头之收据正本,或1. 收据未具抬头仅填病历卡号码者应检附挂号证影本。 2. 收据正本遗失时,凭原单位开立之收据存根影本并注明「影本与原本无异」之字样及负责人之盖章证明。 3. 收据缴交服务机关申请补助者,应检附经服务机关证明的该项收据影本。
●付给公立或与全民健保具有特约关系之护理之家及居家护理机构,可检附其出具之收费收据及医师诊断证明申报扣除。
●因身心障碍所装配的助听器、义肢、轮椅等支出,也可以凭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与统一发票或收据,列报扣除。
●因牙病必须做镶牙、假牙或齿列矫正的医疗费,可以凭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收据,列报扣除。
●付给公立或与全民健保特约之设置救护车机构,因救护车执行勤务依紧急医疗救护法收取之费用,可凭其出具之收款凭证申报扣除。
●因病情需要,急需使用医疗院所没有之特种药物,而自行购买使用者,可凭住院或就医证明、主治医师出具准予外购药名、数量之证明及书有使用人为抬头之统一发票或收据,申报扣除。
●因病赴国外就医,只要能检附国外公立医院、财团法人组织的医院、公私立大学附设医院出具的证明,就可申报扣除。
●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因病在大陆地区就医,所给付之大陆地区医院医药费,也可申报扣除。申报时可凭大陆地区公立医院、财团法人组织之医院或公私立大学附设医院出具之证明,并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后,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列举扣除。
●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如属因身心失能无力自理生活而须长期照护者,其付与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及诊所或其他合法医院及诊所的医药费,得依法扣除。
3.捐赠费用
对合于民法总则之公益社团及财团的法人组织或依其他关系法令,经向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的捐赠、透过中央主管机关设置的专户对指定特定运动员的捐赠,及依法成立、捐赠或加入符合规定之公益信托之财产,以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20%为限。
但有关国防、劳军的捐赠、对政府的捐献,及依文化资产保存法规定办理古迹、历史建物、纪念建筑、古迹保存区内建筑物、考古遗址、聚落建筑群、史迹、文化景观、古物之修复、再利用或管理维护者其捐赠或赞助款项,及透过中央主管机关设置的专户对未指定特定运动员的捐赠,不受金额限制,须附收据正本供核。以购入之土地捐赠者,应检附:1.受赠机关、机构或团体开具领受捐赠的证明文件。 2.购入该捐赠土地的买卖契约书及付款证明,或其他足资证明文件。
要特别说明的是,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俗称「政治献金」,也可以按下列规定申报扣除:
●依政治献金法规定,具选举权的个人对同一拟参选人每年捐赠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且每一申报户每年对各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捐赠之扣除总额,不得超过各该申报户当年度申报的综合所得总额20%,其金额并不得超过20万元。但对于未依法登记为候选人或登记后其候选人资格经撤销者之捐赠、收据格式不符者、或捐赠的政治献金经拟参选人依规定返还或缴交受理申报机关办理缴库等,不予认定。
●对政党的捐赠,政党推荐的候选人于109年度立法委员选举得票率未达1% 者( 民主进步党、中国国民党、台湾民众党、亲民党、时代力量、台湾基进、新党、绿党及一边一国行动党推荐候选人得票率达1%) 或收据格式不符者,不予认定。
4.灾害损失
如果因为发生震灾、风灾、 水灾、旱灾、寒害、火灾、土石流、海啸、瘟疫、虫灾、战争、核灾、气爆,或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之灾害或事件且非属人力所能抗拒所受损失,造成您的房屋、汽车、机车、日常家电用品或家具等的损失,记得要马上拍照纪录并保存现场,30 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或灾害发生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申报损失金额,于申报发生损失年度的所得税时,就可以拿国税局发给您的灾害损失证明来申报扣除,而减少您要缴的所得税;若是无法于期限内报经稽征机关核发损失证明,而能提出确实证据证明其损失属实者,仍可依实际损失核实认定。但受有保险赔偿或救济金部分,不得扣除。
5.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
纳税义务人购买自用住宅向金融机构办理借款的利息支出,应符合下列各要件:
(1)房屋登记为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所有。
(2)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于所得年度在该地址办竣户籍登记( 以户口名簿影本为证),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3)取具所得年度支付该借款的利息单据正本。
(4)如属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其由纳税义务人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以纳税义务人及配偶为同一申报户,始可列报。
(5)2 个门牌的房屋打通者,仅能选择其中1 屋列报。
购屋借款利息的扣除,每一申报户以1 屋为限,并以当年实际支付的该项利息支出减去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后的余额,申报扣除,每年扣除额不得超过30 万元。
利息单据上如未载明该房屋的坐落地址、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应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补注及签章,并提示建物权状及户籍资料影本。
以「修缮贷款」或「消费性贷款」名义借款者不得列报扣除,惟如确系用于购置自用住宅并能提示相关证明文件,如所有权状、建筑物登记簿誊本等,仍可列报。如因贷款银行变动或换约者,仅得就原始购屋贷款未偿还额度内支付的利息列报,应提示转贷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原始贷款余额证明书、清偿证明书或建物异动索引( 须含转贷或换约前后资料) 等影本供核。
6.房屋租金支出
纳税义务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报户每年扣除数额以12万元为限。但申报有购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并应检附:1. 承租房屋的租赁契约书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证明影本( 如:出租人签收的收据、自动柜员机转帐交易明细表或汇款证明)。 2. 纳税义务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于课税年度于承租地址办竣户籍登记的证明,或纳税义务人载明承租的房屋于课税年度内系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切结书。
(二)基本生活费差额
依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192,000元乘以纳税者、配偶及申报受扶养亲属人数计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超过纳税者申报的全部免税额、一般扣除额、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及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合计金额部分,得自纳税者申报的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
资料来源:财政部国税局、网路与精讯联合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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