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設立流程及必看重點SOP
一、公益社團法人設立流程及必看重點
二、公益財團法人設立流程及必看重點
一、公益社團法人設立流程及必看重點
公益社團法人成立流程請參考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人民團體立案後,如需聲請法人登記,請向地方法院辦理。
(一)人民團體申請設立資格(以臺北市社會局為例)
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慈善團體或其他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由年滿20歲,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30人以上共同發起。請檢具人民團體申請書、發起人名冊、章程草案一式2份及發起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向人民團體科提出申請。
依據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同一行政區域內,除法令另有限制外,得組織2個以上同級同類團體,但名稱不得相同,故新團體之名稱不得與其他已以立案之團體名稱相同。
(二)人民團體申請設立流程(以臺北市社會局為例)
壹、申請籌組
一、申請人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發起人名冊。
3.章程草案。
4.發起人為個人者,應附證明戶籍或工作地之資料影本(如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外僑居留證、現職與工作地證明等);發起人為團體者,應附合法立案證明影本(如立案證書、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
5.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社團法人管理辦法
(1)申請同學校友會者,另附該學校同意書。
(2)申請國際團體者(如國際獅子會、同濟會、扶輪社、青商會、聯青社等協會),另附國際總會同意其成立之證明書(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館處認證、驗證或當地法院、公證人公證)中外文本。
6.以上各項文件一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
二、處理流程:
1.業務科於收受申請案件後,對於章程草案所訂的宗旨任務列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主管事項者,得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必要時得會商其他有關機構、單位表示意見。
2.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有關機構、單位回覆意見後,應即進行審查,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應附理由通知申請人(發起人代表);得補正者,應限期1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檢還申請資料。
3.應許可者,通知申請人(發起人代表)於6個月內籌備完成,逾期仍未籌備成立者,廢止其許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3個月為限。
貳、籌備階段
一、發起人代表召開發起人會議
1.推選籌備會委員,組織籌備會。
2.推選籌備會主任委員。
二、籌備委員召開籌備會議,應完成以下任務(得依工作需要決定會議次數)
1.審查章程草案,並提成立大會審議。
2.審定經公開徵求之會員資格並造具其名冊。
3.擬定團體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提成立大會審議。
4.決定成立大會召開之日期及地點。
5.籌備有關選任職員之選任事宜。
6.製作籌備期間會議紀錄。
7.籌備完成後相關資料之移交。
8.其他與籌備工作有關之事項。
三、籌備完成後召開成立大會
1.成立大會應於15日前通知各應出席人員及主管機關(社會局)。
2.第1次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於成立大會當日召開者,應於召集成立大會時一併通知。
3.成立大會通知社會局時,務必將籌備會擬提成立大會審議資料(含章程草案、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一併函報社會局,俾利協助輔導立案事宜。
參、申請立案
1.主管機關(社會局)審核成立大會、第1屆第1次理事監事會議紀錄及相關附件資料,發給立案證書、圖記及理事長當選證書。
2.會址設置需需符合臺北市土地、建築物使用相關規定。
肆、團體收到核准立案公文及證書後,得依人民團體法第11條規定向會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為「社團法人」,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30日內,將登記證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人民團體申請設立應備文件(以臺北市社會局為例)
(一)申請書一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
(二)發起人(須年滿20歲,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者,30人以上)名冊1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
(三)章程草案一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
(四)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或外僑居留證正反面影本,非設籍本市但於本市工作者請另檢附現職與工作地證明。網路申辦可用自然人憑證驗證)。
(五)其他依規定必要之文件1份:
1.申請國際團體組織(例如獅子會、扶輪社、青商會、同濟會、聯青社)者,請檢具總會同意書。
2.申請同學校友會者,另附學校同意書。
(四)公益社團法人設立應備文件(以臺北地方法院為例)
編號 |
公益社團法人設立應備文件 |
1 |
法人登記聲請書(註一) |
2 |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註二) |
3 |
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 |
4 |
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
5 |
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法人印信(圖記)公函影本 (得提出經主管機關驗印之圖記印模代替) |
6 |
章程 (註三) (註四) |
7 |
社員(代表)成立大會及選任現任理監事之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須經主管機關核備)(註三) (註五) |
8 |
理、監事會議紀錄 (註三) (註六) |
9 |
全體理、監事名冊 (註三) (註七) |
10 |
全體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蓋用印鑑章) (註三) |
11 |
法人圖記及全體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 (註三) (註八) |
12 |
全體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依名冊順序排列張貼或影印於A4紙張上) |
13 |
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註三) (註九) |
14 |
全體會員名冊 (應載明姓名及住所) (註三) |
15 |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理事長蓋印鑑章(如採簽名式登記則應簽名)、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註三) |
|
註一: 1、聲請人先於法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逐欄詳細填寫。登記之法人名稱,應標明為社團法人,由聲請人全體理事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理、監事簽名與印鑑擇一登記,聲請書及附具文件所稱應蓋用之印鑑章係指與所提印鑑式相符之印章;若採簽名式,其聲請書及附具文件亦應簽名)。 2、法院辦理之社團法人登記,以公益社團法人為限。
註二: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指定法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註三:加蓋法人圖記
註四: (1)須經會員大會議定。 (2)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備案。 (3)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不得違反法令或設立目的。 (4)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註五: (1)通過章程、年度工作計劃案、收支預算案等之決議。 (2)選任理、監事,選任人數及方式均應符合章程規定。 (3)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如大會手冊)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註六: (1)選出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 (2)選任人數及方式均應符合章程規定。 (3)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註七: (1)載明屆別、任期及起訖日期。 (2)載明理、監事姓名、戶籍地址,並與身分證或戶籍謄本相符。
註八: (1)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2)法人圖記及理、監事印鑑章應與聲請書等文件所蓋印章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為準。
註九: (1)財產清冊填寫之財產總額需與聲請書相符。 (2)財產證明文件指以協會名義開戶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或存摺內外頁影本。(如尚未以協會名義開戶可以保管人出具承諾書正本及以其名義開戶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或存摺內外頁影本代替。) (3)若無財產,可登記0元,但仍應提出財產清冊(總額填寫0元)。 |
二、公益財團法人設立流程及必看重點
(以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為例)人民團體法
財團法人成立流程請參考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財團法人又能分為地方性及全國性財團法人,種類也繁多,可分為教育、慈善、環保等基金會等,不同種類的基金會要向不同的政府機關做登記申請,流程及所需資料也不盡相同。
(一)財團法人申請設立資格
(一)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及業務項目,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
(二)捐助章程所定財團法人名稱,足以識別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要目的、宗旨。
(三)財產總額達下列數額之一:
1、以捐助不動產及現金方式設立者,應於7個以上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各具1筆非屬監督寺廟條例規範之不動產,並有現金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不動產及現金財產總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不動產價值,屬土地者,以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屬房屋者,依稅捐機關核發之稅籍證明所載價值計算)。
2、以捐助現金方式設立者,現金財產總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
(二)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流程
(一) 捐助人承諾捐助之財產總額數額符合內政部規定。
(二) 捐助人訂定捐助章程。
(三) 捐助人依捐助章程規定聘任第1屆董事(監察人)。
(四) 第1屆董事依捐助章程規定選舉董事長,決議通過年度業務計畫書及經費預算書。
(五) 第1屆董事長代表財團法人向內政部提出設立申請。
(六) 經內政部許可設立者,應即向該管法院(登記處)聲請設立登記。
(七) 法院(登記處)依非訟事件法第86條、第93條規定發給登記簿謄本,並辦理公告。
(八) 聲請人繳驗財團法人已取得財產之證明文件,法院(登記處)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九) 財團法人向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
(十) 財團法人檢具捐助財產清冊、捐助財產全部移歸財團法人,以財團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之證明文件、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扣繳單位編號等相關文件,報請本部備查。
(三)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應備文件(內政部)
(一)申請書正本1份:
1、由捐助章程規定之代表人(董事長)提出。
2、請加蓋財團法人圖記及董事長簽章。
(二)所屬宗教之簡介、經典、教義等文件;如為外文文件,並應備具中文譯本。
(三)捐助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非法人團體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1份:
捐助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請備具最新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請備具最新護照或居留證影本1份。
(四)捐助章程正本或遺囑影本3份:
請加蓋財團法人圖記。
(五)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3份:
1、以捐助不動產及現金方式設立者,請備具捐助財產總清冊、不動產清冊及現金清冊;以捐助現金方式設立者,請備具捐助財產總清冊及現金清冊。
2、捐助財產屬不動產者,請備具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稅捐機關核發之稅籍證明;捐助財產屬現金者,請備具最新銀行或郵局存款證明。
3、捐助財產中除符合最低設立要件之捐助財產外,尚有其他得列入財產清冊之捐助財產(不動產包括土地及建物,動產包括現金及有價證券),亦請於相關捐助財產清冊中載明並備具證明文件。
4、清冊請加蓋財團法人圖記、造報人簽章並載明造報日期。
(六)捐助人指定書(聘任書)或籌備會議紀錄正本3份:
1、捐助人為1人時,由捐助人訂定捐助章程及依捐助章程規定指定(聘任)第1屆董事(監察人);捐助人為數人時,捐助人應召開籌備會議決議通過捐助章程,並依捐助章程規定選任第1屆董事(監察人)。
2、捐助人指定書(聘任書)請加蓋財團法人圖記,捐助人並簽章;捐助人籌備會議紀錄請加蓋財團法人圖記、主席及紀錄並簽章,及備具簽到單(會議紀錄如經全部出席捐助人簽章,免備簽到單;如有委託出席之情形,併請備具委託書)。
(七)第1屆董事會議紀錄正本3份:
1、第1屆董事依捐助章程規定選任董事長(如依捐助章程規定另設有副董事長,一併依捐助章程規定選任),並開會決議通過年度業務計畫書及經費預算書。
2、文件請載明財團法人完整名稱、會議年度及屆次,並加蓋財團法人圖記、主席及紀錄簽章,及備具簽到單(會議紀錄如經全部出席董事簽章者,免備簽到單;如有委託出席之情形,併請備具委託書)。
(八)董事(監察人)名冊正本3份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1、董事(監察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請備具最新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籍謄本);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請備具最新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2、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2條規定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4年1月9日陸法字第1040400006號函,大陸地區人民尚不得擔任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職務。
3、名冊請加蓋財團法人圖記、造報人簽章並載明造報日期。
(九)願任董事(監察人)同意書正本3份:
全體董事(監察人)共同簽署於一同意書,或一董事(監察人)自行簽署一同意書均可。
(十)財團法人及董事(監察人)印鑑或簽名清冊正本3份:
1、依據印信條例第3條規定,圖記質料用木質,形式為直柄式長方形,字體均用陽文篆字。
2、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圖記:闊x長x邊寬:5.6公分x8.2公分x1公分(樣式如「八、格式暨參考範例」之(九)」)。
(十一)捐助財產移轉承諾書正本3份:
全體捐助人共同簽署於一承諾書,或一捐助人自行簽署一承諾書均可。
(十二)年度業務計畫書及經費預算書正本3份:
1、請本於收支至少平衡原則,規劃適法、適當、具體、可行之業務計畫及相關經費預算,並報經相關會議決議通過。
2、年度業務計畫書請加蓋財團法人圖記,造報人並簽章;經費預算書請加蓋財團法人圖記,董事長、會計、出納及製表人並簽章(會計、出納不得為同一人)。
(十三)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建築及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1份:
1、請備具主事務所所在地得作為辦公室(廳)用途之使用執照;主事務所所在地並作為宗教聚會場所之用者,備具寺廟、教(會)堂、宗教用途之使用執照。
2、主事務所所在地非屬捐助財產者,另備具所有權人同意提供財團法人使用之同意書及所有權登記證明文件。
(十四)其他相關文件(第1款文件3份,其餘1份):
1、第(四)至(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文件為外文文件者,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並備具中文譯本。
2、捐助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應備具主管機關同意或備查捐助人處分財產以捐助成立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之證明文件及捐助人內部會議紀錄正本;如為外文文件,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並備具中文譯本。
3、捐助財產為監督寺廟條例規範之不動產者,應備具有效之寺廟登記證影本。
4、董事(監察人)如為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之公務員,應備具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許可擔任該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職務之許可函影本。
(四)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應備文件(地方法院)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聲請人先於法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董事具名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登記之法人名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標明為財團法人。(董、監事簽名與印鑑擇一登記,聲請書及附具文件所稱應蓋用之印鑑章係指與所提印鑑式相符之印章;若採簽名式,其聲請書及附具文件亦應簽名)
二、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指定法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三、應附文件:(第2項至第7項、第9項、第10項文件應經主管機關驗印)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即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法人籌設及許可董事或董事會備案的文書。
2、捐助(及組織)章程原本:
(1)捐助章程由捐助人、遺囑或遺囑執行人定之。
(2)內容應符合民法總則及財團法人法之規定。
(3)應載明法人目的(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強行規定)、所捐財產(須已確定,且不可變更)及訂立之日期。
3、捐助人會議紀錄正本:
(1)議定捐助章程及遴聘首屆董事。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第一屆董、監事會會議紀錄正本:
(1)選任人數及方式均應符合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規定,選舉董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監事等。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5、全體董、監事名冊正本(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所載戶籍地址)。
6、全體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所蓋印章應與所提印鑑相符)。
7、法人印信及全體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
(1)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2)印信及全體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應與聲請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印鑑章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簽名式或印鑑章為準。
8、全體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依董監事名冊順序排列張貼或影印於A4紙張上)
9、財產清冊正本及其證明文件或承諾書。
(1)捐助財產者應附承諾書。
(2)財產清冊與證明文件應相符,所捐財產已不存在者,不得列入。
(3)不動產者應附所有權人之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4)動產者應附存款人為「法人籌備處」之銀行存款證明或公司股票證明等。
10、捐助人名冊正本。
11、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董事長蓋印鑑章(如採簽名式登記則應簽名)、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五)財團法人其他事項
名稱
(一)應冠以財團法人之名義。以捐助現金方式者,其名稱並應標註「基金會」。
(二)不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名稱相同,且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有關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名稱。
(三)足以識別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要目的、宗旨。
(四)不得以董事會或其他內部組織之名義為財團法人名稱。
捐助章程
(一)記載本要點第5點規定之應記載事項(可參考「八、格式暨參考範例」之〔二〕)。
(二)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及業務項目,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
(三)設立目的、宗旨應合於公益。
(四)設立目的、宗旨或業務項目不得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五)業務項目不得與設立目的、宗旨不符合。
(六)經辦之業務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七)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事項(例如: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10點、司法院83年2月22日(83)秘台廳民三字第02582號函)。
捐助財產
(一)捐助人不得以借款作為捐助財產。
(二)捐助人應具有捐助財產完全所有權,不得以經設定他項權利之財產,作為捐助財產。
(三)捐助財產總額須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及業務宗旨,並符合本部規定。
(四)捐助財產須能全部移歸財團法人,以財團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
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收受設立許可文書後,應即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並於完成登記後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本部備查。
(二)完成登記之財團法人並應向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並將扣繳單位編號報本部備查。
(三)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向法院完成設立登記後,將捐助財產全部移歸財團法人,以財團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並報本部備查。
(四)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30日內報請本部許可,於許可後30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並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10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本部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五)財團法人倘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或附屬作業組織者,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