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車,買車好還是租車好?一篇看懂租賃車的節稅優勢與風險
先給您彙總表,下方再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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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自用小客車 (營業租賃) |
自用小客車 (買入/現金/貸款) |
客貨車 (營業租賃) |
客貨車 (買入/現金/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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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5% |
V (可扣抵) |
X (不可扣抵) (營業稅法第 19 條) |
V (可扣抵) (財政部台財稅第 7567129 號函釋規定) |
V (可扣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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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 20% |
V (可認列費用) |
V (可認列費用) |
V (可認列費用) |
V (可認列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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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費用金額上限 |
無法規限制 |
250 萬 (租賃業用車: 500 萬)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 |
無法規限制 |
無法規限制 |
一、 決策核心:車輛購置,不只是交通工具,更是財務槓桿
公司購置或租賃公務車,是企業主在擴大營運時的關鍵財務行為。這項決策將直接影響公司未來 5 到 7 年的現金流(Cash Flow)、資產負債結構,以及每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和營業稅負擔。
簡單來說,這個決策的本質在於選擇:是將購車成本「資本化」?還是將租車費用「費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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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策方式 |
會計處理核心 |
稅務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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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 (自有資產) |
資本化,車輛登錄為固定資產。 |
透過折舊費用逐年節稅,但購車營業稅有扣抵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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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 (費用化) |
費用化,每月租金直接認列為費用。 |
透過租金費用快速節稅,且租金營業稅通常可全額扣抵(有實質使用目的限制)。 |
二、 購買公司車:折舊費用門檻與營業稅的「不扣抵」陷阱
公司以自有資金或貸款購買小客車,必須依循《所得稅法》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
1. 營利事業所得稅(費用認列的「折舊天花板」)
購買車輛後,成本需分 5 年(固定資產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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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項目 |
處理方式 |
節稅限制與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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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車成本 |
提列折舊費用,每年認列。 |
上限 NT$ 250 萬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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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燃料稅 |
憑繳費單據,全額認列為當期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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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維修費 |
除強制險外,其餘保險(如車體險)及維修費用,憑發票全額認列費用。 |
2. 營業稅(進項稅額的「天生缺陷」)
這是購買小客車最主要的稅務劣勢。
三、 租賃公司車:區分「融資」與「營業」租賃的稅務差異與實質課稅原則
租賃分為兩大類,其會計處理和稅務影響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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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類型 |
核心定義與會計處理 |
營所稅處理 |
營業稅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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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融資租賃 (Finance Lease) |
實質購買:租賃期間結束後公司通常會取得所有權。視同資產,需列入資產負債表。 |
仍需提列折舊,適用 $250 萬折舊上限。利息部分可費用化。 |
租金內含的營業稅,原則上不可扣抵(實質視為購買小客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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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營業租賃 (Operating Lease) |
純粹租用:租期結束後將車輛返還。每月租金直接認列為當期費用。 |
租金全額認列為費用,但租金折算費用有上限。 |
租金內含的營業稅,可全額申報扣抵(但有例外限制)。 |
3. 營業租賃的稅務優勢與【重大限制】
營業租賃過去因其租金的營業稅可全額扣抵而廣受歡迎。然而,國稅局近年來已嚴格執行**「實質課稅原則」**,對租賃豪華車的行為進行更嚴格的審查。
營業人若承租非屬1. 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2.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情形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且同時符合下列2個要件者,則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1.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2.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40429新聞稿)
【特別提醒】實質課稅原則:高級車的租賃限制
根據最新的稅務查核重點,若營業人購置高級小客車或跑車,供自用或員工私人使用,即使形式上轉為營業租賃,國稅局仍可能認定該租賃行為與企業本業營業活動無關或屬酬勞員工性質,此時:
該租賃費用之進項憑證(租金發票所含營業稅),將不得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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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項目 |
處理方式與限制 |
實務警示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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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租金的營業稅 |
原則上可全額扣抵。 |
【例外】:若車輛外觀過於奢華,且無法證明其使用目的與**「本業銷售或提供勞務」有直接關聯,或實質上為對員工的變相酬勞**,其進項稅額會被剔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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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租金費用 |
租金可費用化,但租金折算費用有上限(約年費用 $41.7 萬)。 |
即使營業稅被剔除,但若能證明為公務使用,營所稅的租金費用仍可在上限內認列。 |
4. 實務節稅試算比較 (假設車價 4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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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購買 (自有) |
營業租賃 (符合扣抵條件) |
營業租賃 (不符合扣抵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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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購車/總租金 (400 萬) |
$4,000,000 |
假設租金總額 $4,200,000 |
假設租金總額 $4,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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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營業稅(進項) |
不可扣抵 ($20 萬) |
可全額扣抵 ($20 萬) |
不可扣抵 ($20 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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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營所稅費用認列 (5 年) |
上限約 $250 萬 (折舊) |
上限約 $400 萬 (租金) |
上限約 $250 萬 (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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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影響 |
資金壓力大,營業稅不能扣。 |
資金壓力小,營業稅可扣,節稅效果最佳。 |
資金壓力小,但營業稅不能扣,失去最大優勢。 |
四、 我們的建議:綜合考量稅務與營運
選擇「買車」還是「租車」,是一個充滿變數的複雜決策,必須與公司實際的營運目的緊密結合,並預先評估稅務風險。
本事務所的專業團隊能依據您的公司營業性質、稅務級距與車輛實際用途,為您試算並建議最能抵抗稅務風險的車輛取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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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同場加映: 客貨兩用車
營業人購置9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說明: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係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稅法尚無不准扣抵之規定。(台財稅第7567129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限額規定。
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係規定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以下係相關之解釋函令或新聞稿:
財政部751006台財稅第7567129號
客貨兩用車之進項稅額得予扣抵
主旨: 營業人購置九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說明: 二、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係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稅法尚無不准扣抵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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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51205新聞稿
租用乘人小汽車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支付租金等之進項稅額,應如何辨別可否扣抵銷項稅額,常造成營業人之困擾,為此該局提供判斷原則供營業人參考。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訂有明文。如果是以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則應就租賃型態加以判別,屬融資(資本)租賃者,實際上是分期付款買車,除了營業人融資租賃乘人小汽車是供銷售勞務使用外,其支付租金、利息、手續費等而取得之進項稅額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若屬營業租賃且供業務上使用者,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至於要如何認定租賃方式為融資租賃抑或營業租賃,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融資租賃,否則就是營業租賃: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2)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3)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4)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以上。
該局指出,實務上發現租賃業者為供營業人承租乘人小汽車租金進項稅額憑證可扣抵銷項稅額,而將融資租賃契約形式上設計成營業租賃契約,或訂定三年短期租賃契約,惟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之營業人卻可無條件取得乘人小汽車所有權之交易型態,上揭規避情事,縱承租人原已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經查明確屬不得扣抵者,將依法予以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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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70418新聞稿
營業人購置依行車執照所登載客貨兩用車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惟營業人若係購置「客貨兩用車」,則依財政部75年10月6日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解釋並無不准扣抵之規定,亦即該筆進項稅額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可分為客用車及貨用車等各類,並登載於行車執照上,因此營業人購買之自用小汽車是否屬於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自應以行車執照上所登載之用途作為主要認定依據,若營業人購入休旅車之行車執照上登載用途為「客貨兩用車」,非屬自用乘人小汽車,則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自得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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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10413新聞稿
營業人以租用敞篷式跑車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被國稅局補稅處罰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及營業人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該局說明,最近查獲甲公司以營業租賃方式租用賓士敞篷式跑車,3年租賃期間合計支付租金5百多萬元,與一般商用之營業租賃情形頗具差異,且於租期屆滿後,租賃公司隨即將跑車轉售予甲公司監察人之父親。案經甲公司認諾其實際上為分期付款買車之融資租賃性質,且非供業務上使用,同意補繳本稅及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係考量自用小汽車多為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具有酬勞員工之性質,爰比照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以資公允。
為端正納稅風氣、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已掌握所轄營業人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資料共7千多筆,將逐一清查有無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此外,營業人常以個人或家庭開銷取得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及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成本費用,101年度除將持續宣導不得扣抵相關規定外,針對取得3C用品、家電業、菸酒業及黃金珠寶業等開出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比例偏高之營業人,亦將加強查核。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申報之進項憑證有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除加計利息外,可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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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90429新聞稿
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有小客車租賃業者刊登廣告,公司行號租用乘人小客車,不但可節省購車成本,且支付之租金亦得扣抵營業稅,許多公司行號因此趨之若鶩,紛紛「以租代購」乘人小客車,殊不知這種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的乘人小汽車,其給付之進項稅額是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因其性質和分期付款購買相同,依財政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釋規定,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融資租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規定,係指營利事業出租資產,其應收租賃款收現可能性能合理預估,且應由出租人負擔之未來成本無重大不確定性,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二、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四、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以上。
該局呼籲,營業人租賃小汽車如屬融資租賃性質,其取得之進項憑證切勿申報扣抵營業稅,否則一經查獲,不但會被追繳5%之稅款外,另按所漏稅額處1-10倍之罰鍰。(註二:目前之罰則已改為5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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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91013新聞稿
廂型汽車或休旅車行車執照登記為自用小客車者,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年來購買休旅車已成流行趨勢,營業人購買廂型汽車或休旅車時,應以行車執照登記之用途為依據,如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所規定之9人座乘人小汽車,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所購買之廂型汽車或休旅車,如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屬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另依財政部75年10月6日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購置9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如行車執照登載為客貨兩用車,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勿以車輛外觀或載貨使用而自行認定車輛用途,應以行車執照登載為依據,如已申報之進項憑證有上述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處漏稅罰。
公司行號如有取得公務車之規劃,宜於做出購買或租賃決策前諮詢專業會計師,以合法節稅並避免遭受裁罰。
營業人購置高級汽車或跑車,供自用或員工使用,購置形式轉為營業租賃,其進項憑證不得提出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業人購買高級自用轎車或限量超跑,如係提供企業主或高層人士使用,應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及營業人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若將融資租賃(即資本租賃)之購車形式轉成營業租賃,以進項憑證提出扣抵,將涉及虛報進項,除補徵外並處以罰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最近查獲多起,營業人因分期付款(或融資租賃)購車經車商遊說改以營業租賃形式租用高級轎車、跑車,租賃期間合計所支付之租金,與一般商用之營業租賃價格頗具差異,且待租期屆滿後,租賃公司隨即將車輛轉售登記予企業主之家人名下使用,若實質為融資租賃仍不得扣抵。
該分局提醒,依財政部81年1月9日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釋,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如非屬融資租賃,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但若所稱購買高級自用轎車,購置形式雖轉為營業租賃,惟如非因業務所需,取得之進項憑證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申報之進項憑證有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除加計利息外,可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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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71120新聞稿
營利事業新購置營業用小客車,提列折舊及嗣後出售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另外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該局查核某營造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財產目錄列有4部乘人小客車,係分別於102年起陸續購入,其中一輛在105年1月購買,取得成本為400萬元,公司直接以購入成本按5年計算列報折舊費用,未依限額250萬元計算調整,以致超提折舊,國稅局除剔除補稅外,並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舉例來說,上述小客車,耐用年限5年,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預估殘值100萬元,依實際成本計算折舊額為6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5年〕,因購買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規定限額250萬元,所以該公司105年度所得稅申報可以列報該汽車的折舊費用只有37.5萬元〔60萬元*(250萬元÷400萬元)〕,而不是60萬元。
高雄國稅局另外提醒,該小客車嗣後出售時,仍應以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來計算出售資產損益,例如公司於107年12月31日以200萬元出售該部汽車,出售損益應以售價200萬元減除未折減餘額220萬元【購置成本400萬元-累計折舊18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5年×3年〕】,核算出售汽車損失20萬元,實務上也曾看見公司誤以87.5萬元申報出售汽車損失【售價200萬元-〔購置成本400萬元-(折舊限額37.5萬元*3年)〕】,多申報出售汽車損失67.5萬元,嗣後被國稅局調整補稅,造成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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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40429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若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亦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者,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
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承租非屬上述情形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且同時符合下列2個要件者,則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1.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2.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每月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1,500元向B公司租賃自用乘人小汽車,其合約載明租期屆滿後,車輛歸A公司所有,則A公司每月支付之進項稅額1,5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1830)
資訊來源參考(政府網站)
撰文者:黃則翰會計師|註冊會計師執業登記文號:全聯會ㄧ字第1060420號|臺北市記帳士公會會籍編號:01615
資料來源:相關法令、公開資訊及個人整理
本所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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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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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合格團隊 |
本所成員有高考會計師、高考律師、高考估價師、普考記帳士、普考地政士、特許移民專業人員、證券分析師及多位專業人士,提供您專業且全面的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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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交通便利 |
本事務所據點皆位於交通便利之處,鄰近火車站、高鐵站、捷運站、停車場,節省您交通上之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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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公司代理人 |
依公司法第387條,公司登記之申請,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本所依法以代理人身分提供您完整服務,省去您自行面對主管機關及轉寄郵件之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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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代辦僑外資投資台灣及居留證 |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5、75條,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應先向移民署申請經營許可始得營業。 違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選擇合法代辦,您我都安心。(本公司移民署註冊登記證第C03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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