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協議程序之執行工作係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財務資訊協議程序之執行」進行。
會計師受託執行協議程序之範圍,可能包括下列財務資訊:
1、定財務資訊,如應付帳款、應收帳款、向關係人之進貨或某單一部門之銷貨與銷貨毛利。
2、財務報表,如資產負債表。
3、財務報表。
會計師僅於報告中陳述所執行之程序及所發現之事實,不對受查財務資訊整體是否允當表達提供任何程度之確信。報告收受者根據會計師之報告自行評估,並據以作成結論。
執行協議程序獲取證據之方法通常包括:
1、檢查。
2、觀察。
3、查詢及函證。
4、計算。
5、分析及比較。
1、實地訪查受查對象並訪談管理當局
2、了解受查對象之會計制度,會計流程及管理系統
3、核閱受查對象之營運計畫書及預算書
4、核閱受查對象之總帳及明細分類帳有無不尋常之分錄
5、對於重要會計科目,發函求證
6、了解受查對象之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是否合理
7、過去三年度之財務報表內之項目是否反映公司經營之狀況
8、核閱公司登記資料是否完備並合法
9、核閱查核會計師之工作底稿,確保相關查核工作有落實
10、核閱受查者之股東名冊
11、核閱查核會計師歷年出具之管理建議書
12、核閱受查者之承諾及或有負債明細
13、財務報表內之重要項目是否有適當之依據
14、核閱受查公司有無稅務風險等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年○○月○○日
主 旨:承 貴公司委任執行協議程序,至深感荷。謹將工作範圍及酬金計算等分別說明如后,敬請卓察賜覆為禱。
說 明:
一、工作範圍:
為協助 貴公司(說明委任目的),本會計師將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財務資訊協議程序之執行」之規定,執行下列程序並報告所發現之事實:
(列出協議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本會計師執行協議程序後,提出之報告中亦將說明:
(一)前述程序之採用係由 貴公司作最後決定,該等程序是否足夠,本會計師不表示意見。
(二)本會計師並非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因此不對受查財務資訊整體是否允當表達提供任何程度之確信。若執行額外程序或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則可能發現其他應行報告之事實。
(三)本會計師提出之報告,僅供 貴公司為上述委任目的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二、酬金:
本事務所對酬金之計算,以實際參加工作人員之費率及耗用時間再加代墊費用為基礎。本事務所將依工作進度向 貴公司收取酬金。
三、茲檢附本函兩份,如蒙同意,請於本函下端簽章後,將其中壹份寄回本事務所。
精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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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同意本函所述各點,特簽還壹份。
此致
精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中華民國○○年○○月○○日
甲公司公鑒:
乙公司民國XX年X月X日之應收帳款明細表業經本會計師依協議程序執行完竣。該等程序之採用係由 貴公司作最後決定,因此對其是否足夠,本會計師不表示意見。本次工作係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財務資訊協議程序之執行」進行,其目的係為協助貴公司評估乙公司應收帳款之正確性,茲將執行之程序及所發現之事實分別報告如下:
程序一、取得乙公司編製之民國XX年X月X日應收帳款明細表,驗算其加總,並與總帳核對是否相符。
發現之事實:應收帳款明細表加總正確並與總帳核對相符。
程序二、向客戶函證確認民國XX年X月XX日之應收帳款餘額。
發現之事實:均已發函,有××封回函,××封未回函。
程序三、對未回函者,檢查其相關之銷貨憑證是否相符。
發現之事實:對未回函者,檢查相關銷貨憑證相符。
程序四、核對函證回函是否相符;對回函金額不符者,取得乙公司編製之差異調節表,並檢查其調節項目是否適當。
發現之事實:回函不符者,均檢查調節項目,除下列所述者外,均屬適當。
(說明例外項目)
由於本會計師並非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因此對上述應收帳款明細表整體是否允當表達不提供任何程度之確信。若本會計師執行額外程序或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則可能發現其他應行報告之事實。
本報告僅供 貴公司作為第一段所述目的之用,不可作為其他用途或分送其他人士。本報告僅與前述特定項目有關,因此不得擴大解釋為與任何乙公司之財務報表整體有關。
精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簽名及蓋章)
中華民國XX年X月X日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精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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