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外,亦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
項目 | 報廢認定方式 |
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 | 1.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國稅局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 2.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及相關資料。 |
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之生鮮農、魚類或原料、物料、在製品 | 1.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國稅局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 2.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及相關資料。 |
中華民國境外之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或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 | 1.事前檢具清單,報請國稅局核備,並取具下列資料: (1)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簽證及證明文件;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及證明文件。 (2)駐外單位或其他經認許機構之驗證。 2.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及相關資料。 |
依現行稅法規定須經事前或事後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才能列報費用或損失者,主要有商品盤損、災害損失、固定資產報廢、商品報廢等。營利事業如因一時疏忽,未辦理報備手續,所列報之費用或損失可能無法獲得認定。茲舉一實例敘述如下:
有一家稍具規模之飲料公司,全年營業額數億元,因其下游商號經銷其飲料,偶有飲料逾保存期限未出售,以變質為由退回,該公司依法沖帳並列報商品報廢損失,全年累積金額高達400餘萬元,由於該筆變質之飲料僅於帳上據實記載,卻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勘查監毀,國稅局於查核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以該公司列報之商品報廢未能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且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報備,悉數剔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70餘萬元。本案公司不僅變質之飲料不能銷售致減少收入外,又無法認列損失,可謂雪上加霜。
有鑑於此,特將各相關稅法規定費用或損失報備事宜詳列如附表,供營利事業參酌,藉達節稅目的。
項目 | 法令依據 | 法令規定 | 申報期限 |
1.商品盤損 | 查核準則第101條 | 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存貨盤點短少須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認定;惟若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則免予報備。 | 事後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報備。 |
2.災害損失 | 1.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 2.查核準則第102條 |
1.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除船 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 事後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報備。 |
2.如未依上述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 |||
3.固定資產報廢 | 1.所得稅法第57條 2.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 |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該售價作為收益。 | 事前報備。 |
4.商品報廢 | 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 | 1.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2.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 3.依上述規定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
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報備。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始得核實認列損失;另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如該報廢商品在中華民國境外,除可依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外,亦可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並經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以供查核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商品報廢損失450萬元,該局查核時,甲公司說明係商品存貨無變現價值,已自行銷毀,惟該公司並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局派員勘查監毀,亦未提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又無會計師出具派員實地盤點、監毀之查核簽證報告,爰否准認列。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損失,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詹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5)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7-31 更新日期:2020-07-31
資料來源:相關法令、國稅局、網路資訊與精訊聯合會計師整理 2020/11/27全國皆有服務,精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創業 公司設立 記帳報稅 會計 稅務 節稅 資本簽證收費,台北、桃園、台中、雲林、台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