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營利為目的,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以下稱本條例)之1第2項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規定,依大陸地區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投資許可及所營事業,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且核准在臺分公司設立登記後,方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若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僅指派代表人在臺為業務活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報備者,方得在臺設立辦事處。
依本辦法第18條規定,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未經許可前,在臺灣地區無營業處所或辦事處所在地,其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之申請,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辦理。
一、設立分公司者
應先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定經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投資許可及所營事業後,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設立分公司登記。其業務活動範圍,以本條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為限。
二、設立辦事處者
依本辦法第5條之1規定,除另有其他規定者外,其本公司應符合下列規定:(1)設立三年以上。(2)最低實收資本額折合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3)本公司所營事業應至少一項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請參考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其業務活動範圍,以在臺灣地區從事簽約、報價、議價、投標、採購、市場調查、研究業務活動為限。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另依本辦法第13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經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於次年度起,應於每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檢具辦事處年度工作計畫書及經費預算,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檢具辦事處工作報告書及經費決算,報主管機關備查。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外國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於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前,應先向經濟部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投資許可。
外國公司丶陸資企業在台設立辦事處流程與在台設立公司程序是不同的,與外商在台分公司設立程序較為接近,但外商設立辦事處在台灣並不能營業只能代國外公司業務推廣及代為簽約....,故其設立流程相對於設立子公司及分公司來說,程序較為簡化.......。(外商辦事處設立、陸資企業辦事處設立、外資來台)
順序 | 流程 |
1. | 指派臺灣代理人、選定辦事處地址 |
2. | 總公司文件公證 |
3. | 辦事處報備(經濟部商業司) |
4. | 開立辦事處銀行帳戶 |
5. | 送國稅局做稅籍登記 |
編號 | 辦事處設立應備文件 |
1. | 申請書(註一) |
2. | 公司及代表人大小章(事務所可代刻) |
3. | 總公司法人資格證明(即公司執照)影本(註二) |
4. | 總公司章程影本(註二) |
5. | 董監事名單或股東名簿影本 |
6. | 董事及股東護照影本(註三) |
7. | 董事會決議設立之議事錄(註二) |
8. | 在臺辦事處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註三) |
9. | 在臺灣地區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授權書(註二) |
10. | 在臺辦事處設立地址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註四) |
11. | 在臺辦事處設立地址租賃合約書影本(註五) |
12. | 總公司股東如為法人請再提供該法人最終受益人(為自然人) |
13. | 辦事處工作計畫書 |
14. | 公司簡介(含經營業務、經營概況及實績、未來展望等) |
15. | 大陸地區公司許可及在臺辦事處設立報備表 |
所需時間 | 3~4週 |
大陸商在台成立辦事處之資格:
1.設立三年以上。 2.最低實收資本額折合新台幣六百萬元以上。 3.本公司所營事業應至少一項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 陸商在台成立辦事處者,於次年度起,需於每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檢具辦事處年度工作計畫書及經費預算,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檢具辦事處工作報告書及經費決算,報主管機關備查。 註一:大陸商---總公司營業項目應有其中一項符合臺灣開放項目之正面表列 註二:須經公證並附正體中文本。 註三:中華民國台灣人為身份證影本;外國人為護照影本加載地址並簽名蓋章。 註四:可用建物所有權狀或謄本代替。 註五:可用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代替。 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第9條及第18條規定,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辦理。 **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其本公司所營事業,應有符合開放項目正面表列者。其登載於報備表之在臺灣地區之業務活動並應以開放項目正面表列之業務活動為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 公證係指經大陸地區之公證單位予以公證。 陸資來台投資、陸資來台設立辦事處、中國公司到台灣設立辦事處、中國大陸公司臺灣開設分公司、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
主旨: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立之聯絡處,為其總機構辦理採購業務,如無對外營業,得免予辦理營業登記。其國外總機構匯入之採購費用,不屬營業稅課徵範圍,並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說明:二、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有相同情形者,由總公司匯入之採購費用應一致辦理。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聯絡處或分公司,如僅為其總機構辦理採購業務,尚非屬銷售勞務性質,其國外總機構按實際需要匯入之採購費用,並非該聯絡處或分公司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銷售額。
外商在我國境內之連絡處無營業者免辦登記但應報備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立之連絡處,如僅為其國外總機構從事採購、驗貨及連絡通訊等工作,無對外營業者,依本部75年9月2日台財稅第7558643號函釋,可免辦理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仍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備,收付款項應按規定記帳,並依法取得外來憑證或辦理扣繳。至有營業外收入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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