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司法第163條之意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股份轉讓係以自由轉讓為原則,另依同法第165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股份之轉讓,僅須按法定程序向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即可,毋庸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二)、依公司法第197條(217條準用),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其股份已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其出資額非屬證券交易法,應屬財產交易,故無證交稅之課徵,僅以出資額售價與出資額成本之差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自行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於轉讓股份時,持憑辦理過戶之各種「股份轉讓憑證」及其他代表「股份」之憑證,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68.7.17台財稅第34879號函)
該股權核非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2項及證交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得視為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
但若出售有賺錢,個人股東必須就交易所得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法人股東為公司營利所得。
股東出售轉讓有發行股票之股權,符合證交法所稱之證券交易所得,於股東股權出售轉讓時,股東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且交易時設立未滿5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則免計入課稅,享有租稅優惠。
註:是否有發行股票可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企業信用報告加查A18(股票簽證否)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代碼尾碼為"1"者,屬許可業務)。
僑外資或陸資應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投資核准函、資金審定函。
編號 | 「股東出資轉讓、改推董事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
1 | 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
2 | 章程影本﹙若僅申辦改推董事變更登記則無需修正公司章程﹚ |
3 | 股東同意書影本、董事同意書影本(無董事長者免附) |
4 |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已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
5 |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書 (曾檢送身分證明文件且身分資料無變更者,得免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認許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
6 | 董事或其他負責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曾檢送身分證明文件且身分資料無變更者,得免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
7 | 變更登記表 2 份 |
8 |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填寫範例 |
所需時間 | 6-10日 |
其他 注意事項 |
依法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或外國文件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附正本或中譯本。 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者,應加附委託書1份。 如股東係無行為能力人時,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出具同意書;如股東係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出具同意書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 變更登記表應使用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辦理。 |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原則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代碼尾碼為"1"者,屬許可業務)。
僑外資或陸資應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投資核准函、資金審定函。
編號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變動」應備文件 |
1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變動報備申請書 |
2 |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2份 |
3 | 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表續頁(所營事業、董監事或其他負責人名單、所代表法人、經理人名單) |
4 | 其他機關核准函文影本 |
5 | 委託書影本 |
所需時間 | 6-10日 |
其他 注意事項 |
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或外國文件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附正本或中譯本。 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者,應加附委託書1份。 變更登記表應使用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辦理。 |
主管機關 | 說明 |
經濟部商業司 |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其所在地在金門、馬祖、台灣省轄區內之本國公司;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登記管理、外國公司申請在臺辦事處登記;大陸公司許可及其在臺分公司登記管理、大陸公司申請在臺辦事處許可報備 |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金門、馬祖、臺灣省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
臺北市政府(商業處)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臺北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新北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桃園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臺中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臺南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高雄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 加工出口區內之公司 |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 |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 |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 |
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 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內之公司 |
交通航港局 | 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之公司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內之公司 (自103年9月1日起實施) |
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當選後,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如買賣非上市、非上櫃及非興櫃之股票,應如何繳納證券交易稅?繳納後是否要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私人間直接買賣股票之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當日,按規定稅率千分之三代徵,並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後,即完成代徵義務,不用再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項下登打及列印繳款書,再至金融機構繳納代徵稅款,即可完成繳稅義務,相當方便。如對買賣非上市、非上櫃及非興櫃之股票代徵及繳納證券交易稅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2019-12-06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2年5月間將其所有A公司股票售予乙君,銷售價款6,200,000元,惟乙君實際僅支付1,800,000元,該局以系爭股票實際交易價款較出售日資產淨值12,332,500元低,涉及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乃就銷售日股權淨值與實際交易價款之差額以贈與論,核定贈與總額10,532,500元。甲君雖主張實際收取價款低於銷售價款係因雙方約定之付款期限尚未屆至,其無任何理由贈與乙君云云,申經復查結果,該局以系爭股票銷售價款雖約定為6,200,000元,惟於103年9月進行調查時,距渠等交易已逾1年4個月,乙君實際僅支付1,800,000元,與系爭股權淨值12,332,500元顯不相當,甲君涉以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之視同贈與,核課贈與稅應屬有據,乃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如果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及具體之證明文件,證明其他客觀因素對其讓售價格有影響,致售價確實低於股權淨值,國稅局將以時價(即股權淨值)核定財產價值,並就二者差額視同贈與予以補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1050119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證券買受人(即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3‰稅率代徵,應於代徵之次日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輸入證券出賣人、買受人、買賣證券名稱、交易股數、成交價格等資料並列印條碼化繳款書後,向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省時又便利!
該局提醒,民眾自行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在繳納證券交易稅前,請再次檢視繳款書所填報的資料(買賣證券名稱、營利事業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成交總價額等)是否正確無誤,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郭股長2020-10-06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如買賣非上市、非上櫃及非興櫃之股票,應如何繳納證券交易稅?繳納後是否要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私人間直接買賣股票之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當日,按規定稅率千分之三代徵,並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後,即完成代徵義務,不用再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項下登打及列印繳款書,再至金融機構繳納代徵稅款,即可完成繳稅義務,相當方便。如對買賣非上市、非上櫃及非興櫃之股票代徵及繳納證券交易稅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2019-12-06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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