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方式 |
1 | 外國人投資事業之公司經理人 |
2 | 投資移民台灣 |
外國人投資事業之公司經理人【一位外國人居留權】
要以「開公司」的身份申請外國人工作證,條件如下:
1.公司資本額為新台幣 50 萬元以上
2.申請工作證之外國人出資額為總資本額的三分之一以上
可申請「一個」外籍經理人工作證1-3年不等(依勞動部核發年限)。
申請工作證展延時【原工作證到期時】
以一般公司為例,公司設立一年以上,需達以下營業額門檻才能展延(擇一):
1.最近1年或前3年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2.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元50萬元以上
3.平均代理佣金達美元20萬元以上
4.若不符上述三點,得採個案會商機制
1.外國人可以獨資
2可以合資如:台30萬+外20萬
3外國股東可以自聘,也可以另聘
例:台灣股東與英國股東,另聘泰國經理人
1.無最低薪資、學歷、工作經驗要求
2.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依親居留
3.外國籍期滿五年可申請永久居留,港澳籍只能依工作許可期限取得居留(無法取得定居或永久居留)
受雇者資格:雇主所聘僱之第2人以上,需受「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相關學經歷(碩士以上學歷;大學以上畢業及2年以上工作經驗)及受聘僱平均月薪資規範(除另有規定外,應達每月新臺幣4萬7,971元整)。
雇主資格(台灣本國公司): 設立未滿1年者: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 達美金40萬元以上。
更多資訊,可參考勞動部網站-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外國人來臺工作,其眷屬可以依親方式取得居留,惟其子女必須未滿20歲。另其眷屬欲在臺工作,必須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專業人員規定申請許可後,始得工作。
外國人在台灣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
1. 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
2.外國人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
(參考: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配偶及未滿二十歲之兒女,可依親居留。外國人申請在台灣投資移民獲准永久居留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得申請永久居留。
外國人對台灣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及投資移民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另有規範。
(補充:以上是針對外國人。其中港澳只要600萬就可以投資移民,取得台灣居留或公民的條件也不一樣。)
僑外投資公司的負責人,如果不是居住在台灣,在設立的過程中至少會需要來臺灣兩次。
以下步驟需要負責人親自辦理:
(1) 第一次來台:
公證代理人授權書(也可在國外公證)
銀行開設公司籌備處戶頭
匯入資本額,並至銀行辦理結匯手續 --> 通過第一階段審查後才能做
(2) 第二次來台: 到國稅局簽名及領取購買證
公司狀態轉為營業中後,到銀行把籌備處戶頭轉成正式戶頭
全國皆有服務,精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創業 公司設立 記帳報稅 會計 稅務 節稅 資本簽證收費,台北、桃園、台中、雲林、台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