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來電詢問,為何日前父親接獲國稅局來函通知要補徵107年贈與農地予本人之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嗣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該土地的承受人或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局以本案為例說明,高先生父親107年6月25日將所有坐落高雄市阿蓮區農地贈與高先生,並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列報贈與的土地係作農業使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經審核符合規定,並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並自高先生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嗣於列管期間內,農業主管機關於110年10月間通報該農地未作農業使用,經國稅局發函限期恢復原狀及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文件,仍未依限辦理,乃依規定追繳贈與稅。該局提醒,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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