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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19.2万元,不用课税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金额为新台币(下同)19.2万元,民众于今(111)年5月申报所得税时适用。
该局说明,依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4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维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不得加以课税,纳税者按财政部公告当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乘以纳税者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人数计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超过免税额及扣除额(包括标准或列举扣除额、储蓄投资、身心障碍、教育学费、幼儿学前及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合计数之差额,得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不予课税。
该局举例,甲君一家5口,家庭成员除甲君及配偶外,尚扶养分别就读大学及高中子女2名,还有符合适用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资格的父亲,110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采标准扣除额,则该申报户基本生活费总额为96万元(19.2万元x5人),超过基本生活费比较项目合计数82.5万元〔全户免税额44万元(8.8万元x5人)+标准扣除额24万元+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2.5万元+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12万元〕,是以,该申报户仍有基本生活费差额13.5万元(96万元-82.5万元),得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
该局提醒,纳税者今(111)年申报110年度综合所得税即可适用基本生活费19.2万元不予课税。请民众注意相关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
(联络人:审查二科吕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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