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关于精讯
关于我们
精讯简介
专业团队
免责声明
服务项目
公司/商业设立
记帐报税
会计师签证
地政代书
不动产估价
法律服务
专利商标
会计师
会计师介绍
记帐士介绍
公司设立
记帐报税
会计师签证
外资来台
上市柜辅导
移转订价报告
商务中心
律师
律师介绍
律师服务
估价师
不动产估价师介绍
不动产估价服务
地政士
地政士/代书介绍
不动产经纪人介绍
地政服务
不动产经纪代理
外資來台
外资
外国公司来台分公司
外国公司来台办事处
工作证申请
居留证申请
港澳资来台
陆资来台
服务收费
会计师
不动产估价师
律師收費
地政士
记帐士
专利商标
商务中心
其他
优惠方案
专栏文章
创业知识
工商登记
税务资讯
公司法规
联络我们
联络我们
Language
正體
简体
english
日文
한국인
Go
回到首页
最新消息
营利事业购买土地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支出,应按土地实际使用情形正确申报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购买之土地,如未能供营业使用,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支出,不得以当期费用列支。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9款规定,营利事业购买土地之借款利息,应列为资本支出;经办妥过户手续或交付使用后之借款利息,可作费用列支。但非属固定资产之土地,其借款利息应以递延费用列帐,于土地出售时,再转作出售土地收入之减项。
该局指出,近日查核辖内甲公司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发现,甲公司购置数笔土地,但该土地闲置未有积极开发行为,非属营业上使用之固定资产,经进一步查证,甲公司为购置该土地,向金融机构借款支付利息支出近百万元,并帐列利息支出项下,虽该土地已办妥过户手续,但因该笔土地未供营业使用,非属固定资产,其借款利息不得认列为当期费用,应转列为递延费用,于日后土地出售时,列为土地收入之减项。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因购置土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应按土地用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等相关规定正确申报。
(联络人:审查一科孙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1219)
联络我们
留下资讯,我们将有专人联系您
服务项目...
公司设立
记帐报税
会计师签证
地政代书
不动产估价
法律服务
商务中心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