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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外销货物或劳务折让,应取具有关证明文件核实认列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申报外销货物或劳务之折让,应提示国外厂商出具注明折让原因、折让金额及折让方式(如减收外汇或抵减其他货款等)之证明文件俾凭核认。
该局说明,销货折让系指销售货物或劳务,经买卖双方协议,由货款中减除而未实际收取之销货价款,即对销货价格的减让或免除,其原因包括于契约履行时,发生缔约时所未考虑之事项,例如货物之品质有瑕疵,或在运送途中破损,为顺利完成该交易,乃在售价上给予折减,或货款尾数之让免,故营利事业在申报外销折让时,除需提供货款少收之证明外,尚需提供折让发生原因之凭证,以凭认定是否符合外销折让。
该局举例说明,查核甲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其列报销货折让500万元,其中外销货物折让200万元,取具之凭证仅有借项通知单(DEBIT NOTE),无法提供给予国外厂商折让之原因及折让方式(如减收外汇或抵减其他货款等)之证明文件,经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0条第2项规定否准认列,遂调整补税40万元。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外销货物或劳务之折让,应依规定提示折让证明文件以佐证折让事实,以免遭稽征机关调整补税。
(联络人:审查一科郭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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