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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自动补报并加计利息补缴房地合一税者,可免予处罚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地合一税于105年1月1日上路,房地合一税2.0亦于1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个人交易属房地合一课税范围的房屋、土地,不论有无应纳税额,必须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的次日起算30日内填具申报书,并检附契约书影本及其他相关文件办理申报;其有应纳税额者,应一并检附缴纳收据。
该局进一步说明,个人出售属房地合一课税范围的房屋、土地,倘未于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自行申报,嗣后在未经他人检举及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其有漏税情形并已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者,可免予处罚。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于110年3月10日出售移转105年间取得之房地,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4及第14条之5规定,应课征房地合一税,并应于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即同年4月9日前)自行填具申报书,检附契约书影本及其他相关文件,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房地合一税申报,甲君一时疏忽,未依限申报,惟已于同年4月20日在稽征机关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并加计利息补缴税款,嗣经稽征机关核定后亦无短漏报税额,可免依所得税法第108条之2规定处罚。
该局特别提醒,房地合一税不论交易有所得或损失,均应于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如疏忽逾了期限,仍应尽速办理补申报,倘有应纳税额亦应加计利息一并缴纳,即可免予受罚。
(联络人:法务二科 黄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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