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于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与消费者时,其货物或劳务所标示之定价,应内含营业税,并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迩来发现部分营业人于销售货物或劳务时,以定价或标价未含营业税为由,告知消费者欲索取统一发票须额外加收5%营业税,误导消费者放弃索取统一发票。
该局指出,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2条第2项、第3项及第48条之1规定,营业人对于应税货物或劳务之定价,应内含营业税。若买受人为非营业人者,应以定价开立统一发票。营业人对于应税货物或劳务之定价,未依第32条第2项规定内含营业税,经通知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应处新台币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锾。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于店内陈列应税货物A商品,标示价格新台币10,000元,此价格即包含营业税,甲公司于销售A商品与非营业人时,应就定价10,000元开立统一发票与消费者。
该局呼吁,营业人于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与消费者时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切勿以价格未包含营业税为由,要求买受人额外支付营业税,引发消费争议及违反税法规定而受罚;并提醒消费者购物时应主动索取统一发票,以免影响自身权益。
(联络人:销售税组杨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