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会计年度采历年制且采用网际网路办理111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除符合免送申报书表及相关附件者外,应在112年6月30日前将相关申报书表及附件送交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始完成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程序。
该局说明,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网路申报案件,非采用会计师查核签证或使用蓝色申报书,且无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附件目录表项次5(境外、大陆地区可扣抵税额证明文件)、项次7(各页加附之明细表或计算表等)及项次8(其他各项相关文件)所列文件、财产目录未采附件方式申报及未适用租税减免相关规定者,得免送申报书表及相关附件。除前述符合免送申报书表及相关附件者外,营利事业应将申报书附件资料封面加盖营利事业及负责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印章后并同相关附件等资料送交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又如为会计师签证案件,前述申报书封面、损益及税额计算表、营利事业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表、未分配盈余申报书与会计师签证报告书应经会计师签章,并同资产负债表,送交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始完成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程序。
该局进一步说明,属同一国税局之申报书表及附件资料,可跨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代收,惟应依营利事业所在地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别填具「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暂缴)申报单位明细表」1式3联(该表单可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 https://tax.nat.gov.tw/ )之首页/非个人/营利事业所得税/营所税结(决)算申报/软体下载与报税中下载电子档使用,并于112年6月30日以前送代收单位办理。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于112年5月31日前办理111年度所得税及110年度未分配盈余网路申报后,请记得应于6月30日前,将各项申报书表依序装订,连同相关附件以纸本或制成光碟资料寄交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亦得于6月29日前,扫描为PDF文件档,透过营利事业所得税电子结(决)算申报缴税系统软体上传送交,请营利事业多利用网际网路上传送交,免出门即可完成,省时、安全又便利。
(联络人:营所税组洪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