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关于民众来电询问兼营应税及免税商品销售之营业人,原以比例扣抵法申报营业税后,可否申请更正改采直接扣抵法计算营业税额?
该局说明,兼营营业人符合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第8条之1规定,帐簿记载完备,能明确区分所购买货物、劳务或进口货物之实际用途者,得采用「直接扣抵法」,按货物或劳务之实际用途计算进项税额可扣抵销项税额之金额;又依财政部95年12月21日台财税字第09504563401号函释规定,营业人改采直接扣抵法计算调整营业税额者,应以「未核课确定」之各年度案件为限,故兼营营业人申报营业税原采「比例扣抵法」调整税额者,须于该期营业税核课确定前,始可改采「直接扣抵法」调整当期税额,且经采用后3年内不得变更。
该局就申报期别改采期限表列举例如下(如遇假日则顺延):
申报期别 (按期/月) | 111年3-4月 | 111年5月 |
核定公告日 (申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6个月内) | 111年11月14日 | 111年12月13日 |
提出改采期限 (核定公告日+30日) | 111年12月14日 | 112年1月12日 |
该局提醒,依上例111年3-4月申报期别而言,公司原采比例扣抵法申报营业税,嗣后欲改采直接扣抵法计算营业税额,应于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即111年12月14日)内提出更正;若逾限提出者,该期营业税既已核课确定,则不得变更计算方法,故请兼营营业人注意于各期营业税申报案件核课确定前提出更正,方可办理,以维自身权益。民众如有相关问题,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也可至该局网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国税智慧客服「国税小帮手」查询。
提供单位:凤山分局联络人:林川雄 课长 联络电话:(07)7404001分机5930
撰稿人:周淑玲 联络电话:(07)7404001分机5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