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111年度各类所得扣(免)缴凭单及股利凭单申报期限已于112年2月6日截止,逾法定申报期限尚未申报者,请径向申报单位所属稽征机关办理,另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凡属未经检举或未经稽征机关进行调查前,扣缴义务人自动补报缴或填发者,可减轻处罚。
该局进一步说明,新设立营业人及扣缴单位常因未谙法令规定,于给付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之各类所得时,漏未扣取税款而未向国库缴纳扣缴税款,亦未依同法第92条规定向立管稽征机关申报,提醒扣缴义务人如有111年度或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款、或已依规定扣缴税款而未依规定期限按实填报或填发扣缴凭单者,扣缴义务人应尽速自行补报缴。
该局举例说明,甲扣缴义务人111年度给付房东租金新台币(下同)600,000元,扣缴税额60,000元如期缴纳,惟今(112)年1月底前未开具扣缴凭单汇报该管稽征机关,经该局查获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除责令限期填报或填发扣缴凭单,并按扣缴税额处20%罚锾,裁罚12,000元。如甲未经查获前,即自动申报或填发,则可减半处罚。
该局呼吁,如有任何扣缴申报问题,可拨打免付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也可至该局网站(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国税智慧客服-「国税小帮手」查询。
提供单位:财政部高雄国税局左营稽征所
联络人:许金汶 股长 联络电话:(07) 5874709 分机6910
撰稿人: 李旻寰 联络电话:(07) 5874709 分机6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