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人取得工程解约赔偿款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承揽工程,因他公司延误受有损失而取得之工程解约赔偿款,系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6条第1项所称「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为销售额之范围,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系经营扎钢筋工程业,取得B公司给付之工程解约赔偿款,未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漏报销售额合计279万余元,经该局查获,除补征税额13万余元,并处罚锾13万余元。 A公司不服,申请复查主张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规定,系争赔偿款得免用或免开统一发票云云,经该局以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4条第29款规定,「营业人取得之赔偿收入」得免开统一发票,系指取得该赔偿收入之原因,并非来自于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行为,若其原因系基于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来,则与销售行为有关,属销售范围,依财政部91年7月9日台财税字第0910454163号函释规定,仍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予以复查驳回。
该局提醒,基于销售货物或劳务关系而来之赔偿款、订金、预收货款、分期付款、和解金及违约金等,均属销售额之范围,营业人应分别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之时限,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以免遭国税局补税处罚。
资料来源:财政部北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