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年节将近许多企业提供其自有的产品于尾牙摸奖,或是将自有的产品赠与客户,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规定,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供销售之货物,转供营业人自用;或以其产制、进口、 购买供销售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者,应视为销售货物。
该局进一步表示,营业人产制、进口或购买之货物于购入时未决定供作酬劳员工或交际应酬馈赠,以进货科目列帐,且购买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应于该货物转作酬劳员工、交际应酬馈赠时,依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视为销售货物之规定,按时价开立以自己为买受人之统一发票,又依营业税法第19条规定,该张发票扣抵联应由营业人于开立后自行截角或加盖戳记作废,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如购买之货物于购入时已决定为酬劳员工或交际应酬馈赠使用,并以「酬劳员工」或「交际费」相关科目列帐,且该项货物所支付之进项税额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可简化作业,除应设帐记载外,免视为销售货物并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辖内甲公司为家电用品经销商,111年10月间向乙公司购买电暖器一千台,每台单价新台币(下同)4,800元,购入时以进货科目列帐,因该电暖器热销且深受员工喜爱,于办理公司年终尾牙餐叙时,将其中三台转作为员工摸彩抽奖之奖品,依前揭规定,甲公司应按时价8,000元开立以其为买受人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并依职工福利或相关科目列帐,该发票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吁请,营业人自行检视有无因一时疏忽,应视为销售货物,却漏未开立统一发票者,应尽速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开、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受罚,如仍有营业税相关规定疑义,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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