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111年度免扣缴凭单、扣缴凭单、信托财产各类所得凭单及股利凭单申报截止日为112年2月6日,网路申报至当日午夜12时止。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第92条、第92条之1及第102条之1规定,扣缴义务人、信托受托人及营利事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稽征机关申报前1年度之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及股利凭单等各式凭单,因112年1月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申报期间延至112年2月6日止。
该局提醒,扣缴单位于规定期限内申报凭单且所载之所得人为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即可适用凭单免填发规定,如以网路申报,只需于申报系统内凭单填发方式勾选「免填发」或「电子凭单」,就不用再寄发纸本凭单予所得人,惟所得人要求填发时,凭单申报人仍应填发凭单。
国税局再次呼吁以网路替代马路,不但省时、减纸,也达成节能响应环保目的。更多资讯可至该局网站(https://www.ntbk.gov.tw)/主题专区/税务专区/所得税类/所得税各式凭单免填发专区查询。
提供单位:审查二科 联络人:陈妍伶科长 联络电话:(07)7256600分机7200
撰稿人:吴佩颖 联络电话:(07)7256600 分机7217
每年1月31前,精讯会计师会请贵公司提供,并讨论须申报之前一年度员工薪资、
股东股利(两税合一)、租金、执行业务等各类所得,以及应纳二代健保费等资料,
再以电子传输方式,向国税局及健保局申报。
各类所得扣缴逾期未申报者,将遭国税局罚锾,不得不慎。
薪资所得定义:
凡就业收入,基于雇佣关系而取得之劳务报酬;
(71薪资支出、74-3旅费、75-2运费、83-5保险费、86-4研究费、86之1-1训练费):
(1)雇用具有执行业务资格者:
其所提供之劳务有专属性,并不能独立执行业务,常须受服务单位勤惰考勤,
备注:雇佣关系,受雇人为雇用人服劳务,非经雇用人同意,不得将其劳务请求权让与第三人,亦不得未经同意即以第三人代服劳务。
而通常系按时计酬,未完成或未有预期效果,仍应计酬,但亦有按件计酬,视事件成就、工作完成始计酬之约定。
(2)保险公司给付保险业务员之报酬:
虽系按招揽业绩给付,惟因保险业务员依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之规定,应专为所属公司从事保险之招揽,
并依公司订定之业务员管理办法及报酬支给标准,接受公司管理及受领报酬,故是项受领之报酬,仍属为工作上提供劳务之薪资所得,
并非属执行业务所得。
另保险业务员为所属公司招揽保险业务而产生之必要费用,系属保险公司之营业费用,不宜径予计入保险业务员之薪资所得。
(3)健康检查费用:
A、雇主依劳工安全卫生法对在职员工或从事特别危害健康之作业者施行定期健康检查所负担之费用,不视为员工之薪资所得外;
B、员工由服务单位支领或给付之医疗补助费及健康检查费,系属职务上取得之补助费,应计入员工之薪资所得。
(4)非固定薪资:
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领取之非固定薪资,如三节加发奖金、升级换叙补发差额、结婚、生育、教育补助费、
员工红利(如属非缓课之转增资配股,应按面额计算,以除权日为所得实现日)或董监事酬劳等,并非每个月固定有的,
应扣缴5%,如果合并到当月份薪资发放时,亦可查表扣缴。薪资受领人在本机构以外,尚兼任其他机构职位工作而取得之兼职薪资所得,
应扣缴5%。 (100年1月1日起,未达薪资所得扣缴税额表无配偶及受扶养亲属者之起扣标准者,免予扣缴。(薪资所得扣缴办法第8条))
(5)差旅费、日支费及加班费未超过规定标准:
为雇主之目的,执行职务而支领之差旅费、日支费及加班费,不超过规定标准之部分,不计入所得课税。差旅费、日支费一般是比照公务员出差标准。
A、国内出差膳杂费标准,董事长、总经理、厂长每人每日700元,其他职员为600元。
B、国外出差膳宿杂费,比照公务人员标准,但自行订有宿费检据核实报销方式,宿费部分准予核实认定,其膳杂费依公务人员标准五成列支。
C、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及第32条规定「每月平日延长工作总时数」
(雇主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一日不得超过12小时,延长之工作时间,一个月不得超过46小时)限度内支领之加班费,可免纳所得税。
D、国定假日、例假日(轮班制,每7天有1日休息)、特别休假日之正常工作时间虽亦属加班,但不计入上述免税标准之总时数内。
E、列报加班费须有加班事实始可出帐,否则费用会被剔出,必要时要核对加班卡、营业额、生产纪录表。
(6)依薪资所得扣缴税额表扣缴者:
须填报免税额申报表(附件1)。未填表者应视同无配偶无扶养亲属之情况办理,但高薪之员工,亦可自行选择按5%扣缴。
(7)在国外领的薪资:
A、公司派驻国外分支机构服务之员工,在国外提供劳务之薪资,非属中华民国境内之来源所得,不须课税,安家费亦可免税,
B、但如果国外无分公司或非承办国外机械安装工程及技术服务而派驻国外,则仅系出差性质而已,应不可免税。
C、但政府派驻国外工作人员所领政府发给之薪资,按全月给付总额超过3万元部分,扣取5%所得税款。
(8)公司为员工投保之团体寿险:
其由公司负担之保险费,可以营利事业或被保险员工及其家属为受益人,每人每月保险费在2,000元以内,免视为员工之薪资所得。
超过部分应视为变相之补助费,转列员工薪资所得课税。但公、劳保由服务机构负担之保险费,免视为员工之薪资所得。
(9)聘雇外籍员工:
依聘雇契约、工作期间、居留证、护照有效签证期间已逾183天以上者,除非第1年系于下半年入境受雇,否则自始即可按居住者之身分扣缴。
(10)由国外母公司代支付台湾子公司之外籍人员薪资经转帐而由台湾子公司负担该费用者,应于通知列帐时扣缴其薪资所得税款。
(11)研究费:
给付单位指定题目,而由研究人员进行研究,提供研究报告发给之研究奖助费,或依任职研究期间按月定额给予研究费,
均属为给付单位提供劳务之报酬,属研究人员之薪资所得,如于专案研究合约中订明人员及事务费用者,人员费用为各该参与研究之受领人之薪资,事务费用则可检据由会计单位核销。
(12)董监酬劳:
法人股东派员担任董监事,法人所具领之车马费、董监事酬劳,属薪资所得,应按5%扣缴所得税款(非营业收入,免开统一发票)。
(13)自提退休金:
劳工、实际从事劳动之雇主及经雇主同意为其提缴退休金之不适用劳动基准法本国籍工作者或委任经理人,在其每月工资6%范围内,
自愿另行提缴的退休金额,免计入薪资所得总额课税,扣缴义务人依法填报扣(免)缴凭单时,
仅须将该提缴金额另行填写于扣(免)缴凭单之「依劳退条例自愿提缴之退休 金额」栏,免计入薪资所得之「给付总额」。
(14)员工分红:
员工依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19条之1规定取得之分红配股,属薪资所得,应由扣缴义务人按配股股数依股票面额计算薪资所得「给付总额」,
并将该股票可处分日次日之时价超过面额之差额部分,填报于员工分红配股专用之「薪资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
(15)讲演钟点费与授课钟点费如何区分
(桃园讯) 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受邀赴公私机关、团体、事业及各级学校讲演所获取报酬,究应归入讲演钟点费或授课钟点费,
攸关可否于18万元范围内免纳所得税,对此特予说明如下:
一、公私机关、团体、事业及各级学校,聘请学者、专家专题演讲所给付之钟点费,属所得税法规定的讲演钟点费收入,可免纳所得税,
但如与稿费、版税、乐谱、作曲、编剧、漫画等全年合计数,超过新台币18万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
二、公私机关、团体、事业及各级学校,开课或举办各项训练班、讲习会,及其他类似性质的活动,聘请授课人员讲授课程,
所发给的钟点费属薪资所得。该授课人员并不以具备教师身分者为限。
台北市大同区精讯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呼吁扣缴义务人给付上述所得,于申报扣缴或免扣缴凭单时,前者应勾选执行业务所得;
后者为薪资所得,若发现有申报错误情事,请尽速至所辖分局、稽征所办理扣缴凭单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