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人采用网路申报营业税,应注意申报资料有无上传成功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网路申报营业税,既省时又便捷,越来越多营业人已采用网路方式申报,惟申报时应注意申报资料有无上传成功。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规定,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于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营业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检同缴纳收据一并申报。营业人若以网路方式报缴营业税,仍应依上开规定之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未依规定期限办理111年3至4月营业税申报,经该局通知营业人补申报,甲公司始发现该月份虽有信用卡缴税记录,甲公司未将申报资料上传完成即离开营业税电子申报系统,致未完成营业税申报,遭加征滞报金1千8百元。
该局呼吁,缴纳税款仅为申报程序之一部分,所谓网路申报完成并不仅是缴纳税款,应将申报资料传输至税捐稽征机关指定之平台,由该平台接受后出现「感谢您使用营业税电子申报系统。申报成功,烦请列印并保留收执联。若您有尚未缴纳的税款,请于缴纳期限内赴金融机构缴纳。」之讯息,方为上传成功,并列印或储存收执联,亦可连线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查询报税纪录,以确认是否完成申报。
(联络人:法务一科李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