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为顺应国际反避税趋势,行政院于111年1月14日核定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称CFC)制度自112年度开始施行。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CFC制度是指营利事业及其关系人持有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关系企业股份或资本额合计达50%以上,或对该关系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力者,营利事业应就CFC当年度盈余,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间,认列投资收益课税,但该CFC于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实质营运活动,或当年度盈余在新台币(下同)700万元以下,可豁免适用CFC制度课税。
该局进一步举例说明,国内甲公司于低税负国家或地区成立无实质营运活动之A公司(甲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再透过A公司转投资具有实质营运活动之B公司,在CFC制度实施前,当B公司分配2亿元盈余予A公司时,甲公司可透过股权控制将B公司获配之盈余保留在A公司不分配,甲公司则无须认列投资收益课税,致规避原应负担之我国纳税义务;实施后,无论A公司是否决议分配盈余,将视同分配,甲公司应就A公司盈余按持股比率认列投资收益,并入当年度所得额课税,即甲公司当年度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认列A公司CFC投资收益,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0.4亿元【(A公司当年度盈余2亿元×直接持股比率100%×持有期间365天/365天)×税率20%】。
该局补充说明,营利事业CFC制度非加税措施,系为防杜营利事业透过租税规划,规避原应负担之我国纳税义务,另为避免重复课税,设有境外税额扣抵、处分CFC股权时可调整成本及实际获配CFC股利时,不再计入所得额等机制,以期维护租税公平。有关CFC制度相关资讯,请上该局网站反避税专区( https://www.ntbk.gov.tw )查询或拨打免付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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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高雄国税局 发布日期:2022-07-29 更新日期:2022-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