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买卖未上市(柜)且未登录兴柜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应由证券买受人(即代征人)代征千分之3证券交易税,并于买卖交割之次日填具「证券交易税一般代征税额缴款书(492)」至金融机构缴纳证券交易税。
该局说明,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行之股票可分为实体股票及无实体股票2种,实体股票应依公司法第162条规定经由签证银行签证后发行;无实体股票则应依同法第161条之2规定洽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登录其发行之股份,前述2种方式所发行之股票皆系证券交易税条例所称之有价证券,于买卖时应依证券交易税条例第2条规定课征千分之3证券交易税,惟如股份有限公司未发行股票或未依法签证发行,民众于买卖该公司股份时,因买卖标的非属证券交易税条例所称之有价证券,不发生课征证券交易税之问题。
该局呼吁,民众于购买未上市(柜)且未登录兴柜公司股份前,应先向买卖标的公司确认是否有发行股票,如该公司有发行股票,买受人(即代征人)应于买卖交割之次日缴纳证券交易税,并于缴纳完成后妥善保管缴款书,以维护自身权益。倘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国税局免付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将有专人提供咨询服务。
(联络人:审查三科游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710)
发布单位:财政部台北国税局 发布日期:2022-06-30 更新日期:202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