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据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营利事业以往年度之营业亏损,原则上不得列入本年度计算。但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经该管稽征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
该局说明,适用盈亏互抵应符合「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税法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及「如期申报」等4项要件,始得申报扣除以往年度亏损。又除前揭要件外,应注意核定前10年亏损系自当年度「纯益额」中扣除,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并无盈余,自不得适用扣除以往年度亏损。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全年所得额亏损83万元,惟另申报前10年核定亏损于本年度扣除额983万元,计算之课税所得额亏损1,066万元,嗣经该局查核发现无盈亏互抵之适用,乃否准其列报前10年核定亏损扣除额,核定0元。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前10年核定亏损扣除额时,应先检视相关要件及注意事项,以正确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如仍有不明了之处,可至该局网站(网址为https://www.ntbna.gov.tw)查询相关法令或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局将竭诚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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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北区国税局 发布日期:2022-04-27 更新日期:202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