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之固定资产如因停业未供营业上使用而闲置,依规定除其折旧方法采用工作时间法或生产数量法者外,应按取得实际成本,以其未折减余额,按原折旧方法继续提列折旧。上开折旧数额应依固定资产性质,列报为当期营业费用或营业成本。
该局举例说明,某海事工程公司,于数年前购入3艘船舶,帐列固定资产,采平均法提列折旧,前几年因景气不佳,营收下滑,公司不得已申请暂停营业,船舶遂闲置港边,然疫情期间,船运海上服务需求增加,闲置的船舶行情瞬间水涨船高,公司将之出售,产生高额的资产处分利益,公司计算出售损益时,未将停业期间船舶按年提列之折旧费用自未折减余额中扣除,致高报未折减余额、低报该资产处分利益及课税所得额新台币(下同)170万余元,补税30万余元。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之估价,以自其取得实际成本中,按期扣除折旧之价格为标准;另固定资产之折旧方法,以采用平均法、定率递减法、年数合计法、生产数量法、工作时间法或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定之折旧方法为准;折旧性固定资产,应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列为各该资产之减项,而固定资产之折旧,应逐年提列。依此,营利事业之固定资产如因停业未供营业上使用而闲置,除折旧方法采用工作时间法或生产数量法,因未实际供生产使用,其折旧费用为零外,采用平均法、定率递减法、年数合计法或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定之折旧方法者,应按其实际成本,以其未折减余额,按原折旧方法分年继续提列折旧,不得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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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高雄国税局 发布日期:2022-04-18 更新日期:2022-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