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新台币(下同)30万元以上,且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纳税义务人可于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上市或上柜公司股票来抵缴遗产税款。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所遗上市或上柜公司股票抵缴遗产税,关于每股价值计算抵缴税额之股数,倘该股票申请抵缴日之收盘价较死亡日为高时,以该股票之核定每股遗产价值计算欲抵缴税额之股数,若该股票申请抵缴日之收盘价较死亡日为低者,其得抵缴之税额,以该档股票核定价值占全部课征标的物价值比例计算之应纳税额为限;该股票抵缴之单价,以核课遗产税之价值(即死亡日之收盘价)计算之。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税经核定全部课征标的物价值为8,000万元,应纳税额为500万元,因甲君未遗留现金或存款,亦无死亡前2年内赠与继承人现金或存款等情形,纳税义务人申请以甲君所遗A上巿公司股票40,000股【核定遗产价值400万元(40,000股×死亡日每股收盘价100元)】抵缴税款,其得抵缴遗产税之限额将视A上市公司股票于申请抵缴日较死亡日之收盘价高低而定:
一、倘申请抵缴日之收盘价为每股120元(高于甲君死亡日之收盘价100元),可申请以遗产中该股票40,000股之核定遗产价值抵缴遗产税400万元。
二、倘申请抵缴日收盘价为每股90元(低于甲君死亡日之收盘价100元),该股票得抵缴遗产税的限额为25万元【本税500万元×(A公司股票核定遗产价值400万元/全部遗产课征标的物价值8,000万元)】,并以死亡日收盘价换算,可申请抵缴股数为2,500股(抵缴税额25万元/死亡日每股单价100元)。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时,如无法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可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规定,由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三分之二之同意,于纳税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免逾期加征滞纳金及滞纳利息,影响自身权益。
(联络人:征收科林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2006)
发布单位:财政部台北国税局 发布日期:2022-04-15 更新日期:2022-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