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列报费用或损失应与业务有关并依规定取得合法凭证。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8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62条规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费用及损失,或家庭之费用,及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项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故营利事业列报费用或损失之金额,即使在所得税法规定之限额内,仍须与业务有关,并应依规定取得合法凭证,方得列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交际费支出新台币(下同)420万元,虽未逾越所得税法第37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0条规定之限额,惟经查核发现其中有1笔支出金额90万元,所取得统一发票载明购买商品之品名为沙发,因甲公司仅提示该统一发票并无法合理说明列报交际费支出之对象,亦未提示与业务有关之相关证明文件,故依前揭规定调减当年度交际费9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切勿列报与营业无关之费用或损失,以免不符税法规定遭剔除补税。
(联络人:审查一科罗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1350)
发布单位:财政部台北国税局 发布日期:2022-04-07 更新日期:2022-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