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来电询问,为何日前父亲接获国税局来函通知要补征107年赠与农地予本人之赠与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6款及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依法申请免征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农业用地,继承人或受赠人自承受或受赠之日起5年内,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或虽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嗣后再有未作农业使用情事者,应追缴应纳税赋。但该土地的承受人或受赠人死亡、土地被征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者,不在此限。
该局以本案为例说明,高先生父亲107年6月25日将所有坐落高雄市阿莲区农地赠与高先生,并于规定期限内办理赠与税申报,列报赠与的土地系作农业使用,不计入赠与总额,经审核符合规定,并核发赠与税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并自高先生受赠之日起列管5年。嗣于列管期间内,农业主管机关于110年10月间通报该农地未作农业使用,经国税局发函限期恢复原状及提示农业使用证明文件,仍未依限办理,乃依规定追缴赠与税。该局提醒,遗产税或赠与税纳税义务人应注意前揭规定,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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