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依约收取之违约金,应并入取得年度之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缴税。
该局说明,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契约当事人为确保顺利履行契约内容,常于契约载明一方未依约履约时应给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依据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核属其他所得,依约收取者应据实检附相关收入及费用单据凭证,以收入额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入取得年度之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卖方)与乙君(买方)于108年间订定不动产买卖契约,乙君因资金周转困难,于签约后反悔不买,甲君依约向乙君请求支付100万元违约金遭拒,经甲君向法院提起诉讼,乙君始依法院判决于109年间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而甲君为取得该笔违约金,支付诉讼费等相关必要费用计10万元,依上开规定,甲君应于办理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检据列报其他所得90万元(违约金收入100万元-诉讼费等相关必要费用10万元)。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收取之违约金,核属其他所得性质,请纳税义务人并入取得年度综合所得税办理申报,若有申报问题亦可向各地区国税局洽询,以免漏报该项所得,除补税外,还要依所得税法规定处罚。
(联络人:法务二科黄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