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投资公司当选被投资公司董事、监察人,自被投资公司取得之董监酬劳,应于取得年度列报收入课税,与投资公司自国内被投资公司获配之国内股利依所得税法规定不计入所得额课税并不相同。
该局举例说明,查核辖内甲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时,查得甲公司当年度有取得乙公司董监酬劳1,200余万元,应于取得年度列报收入课税,惟甲公司误将该董监酬劳认属为国内股利,于申报时误依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未计入所得额课税,致漏报课税所得额1,200余万元,经该局调增课税所得额1,200余万元,并按所得税法有关漏报所得规定处罚。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取得董监酬劳与获配股利收入之课税规定有别,若取得被投资公司发放之董监酬劳,应于取得年度列报收入课税,以免因短漏报所得额遭稽征机关补税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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