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111)年3月3日台湾电力公司兴达电厂事故,造成全台大停电,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如有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等因停电而变质、破损而无法出售或加工制造者,可依规定列报报废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1条之1规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等因过期、变质、破损或因呆滞而无法出售、加工制造等因素而报废者,除可依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并检附相关资料核实认定其报废损失者外,应于事实发生后30日内检具清单报请该管稽征机关派员勘查监毁,或事业主管机关监毁并取具证明文件,核实认定。」因此,营利事业如受停电影响,致商品或原物料等发生变质或毁损,可依上开规定办理报废,核实认定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每次申请报废金额在新台币500万元以下者,得检附商品、原物料报废报告表等相关资料,向国税局提出申请,经国税局审核无异常者,免实地勘查,只要再依国税局的通知,补送毁弃过程前后照片(须加注日期),就可完成备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申请报废损失可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 https://www.etax.nat.gov.tw )线上申办,亦可就近向所在地国税局询问或利用该局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洽询。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一科吴股长06-2298035